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 广东 2026-10-21
移交资产及清算资料通知
(X)X恒破管字第4号
现管理人已依法开X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其他X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X日内向管理人(X)提交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及其他印章、证照、重要合同资料、法律文书、财产状况说明、会计账册、税务报告、出资凭证、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X的所有的资产和清算资料。
如期满未向管理人移交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二、自案X债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
(2)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股东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由于管理人目前尚未接管到X恒的公章、营业执照及其他印章、证照等清算资料,管理人特此声明:X裁定受理X恒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开X的所有印章、证照等清算资X的印章、证照的行为均无法律效力,且需要自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财产损失的,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特此通知。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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