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破502号强制清算期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配合强制清算义务告知书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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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粤01破502号强制清算期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配合强制清算义务告知书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广东   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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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清算期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配合强制清算义务告知书

    配合强制清算义务告知书

    一、管理人在强制清算期间依法履行履行如下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X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二、债务人相关人员配合强制清算的义务

    债务人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期间企业由管理人全面接管,管理人决定企业内部事务和对外代表企业从事相关行为。在强制清算期间,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义务,包括: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隐匿、私X、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四)管理人接管企业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六)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八)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应勤勉尽责,依照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债务人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X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相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X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妨害清算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X以上二十X以下罚金。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联系并依法配合管理人开展债务人的强X印章、证照、财产、账册及其他相关资料,X进行传唤,贵方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

    1.《公告》、《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2.管理人联系方式:皮曦和;X;XX寺XX号之一2X

    附件

    1.2强制清算期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配合强制清算义务告知书.pdf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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