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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决定书
(X)豫X破X号之一
经申X同X)于X年X月X 日作出(X)豫X执X 号决定书,以被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X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X年X月X 日作出(X)豫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X对被X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X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X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现决X担任管理人,周献坤为该管理人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X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特此决定。
二X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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