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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XX钟前 | |
XX人民法院
通知书
(X)豫X破X号之一
XX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刘海洋的申请,裁X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X年X月X 日指定河南大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X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X 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再清偿的无效。
三、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X年X月X 日上午9X3XX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X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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