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年 6X根据X的申请,裁X的破产清算申一案。于 X 年 8 月 X 日指定安徽恒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X管理人。债权人应于X 年 X月 X 日X管理人(通讯地址:X,负责人:Xn>张添,联系电话:X)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X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不再对其补充X配。同时补充申报人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X定于 X 年 X 月 X 日下午 X:XX一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X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X的指派函和律师执业证。
特此通知。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