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 河南 2026-10-19
| 公开时间:XX钟前 | |
民事裁定书
(X)豫X破申X号
申请人: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荆紫关X张家组X号。
法定代表人:Xstrong>
经申X(以下简X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豫X执X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以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X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本X作出(X)豫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晓东、张晓燕、张晓兰、张光林各项损失共计X.XX;二、被X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晓东、张晓燕、张晓兰、张光林的其他诉讼X未履行生效法律X申请强制执行,X法院立案受理,案号XX涉及的未执行完毕案件1件,执行标的总额XXXX现已停止经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晓东系X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人主体适格。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经X将X移送破产审查,符X《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X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X配X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X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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