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轻工纺织食品 重庆 2026-06-15
正 久 工 程 咨 询 ( 重 庆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接 受 重 庆 市 荣 昌 区 X ( 以 下 简 称 : 采 购 人 ) 的 委 托 , 对 荣 昌 区 X 服 装 采 购 项 目 进 行 询 价 采 购 。 欢 迎 有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前 来 参 加 报 价 。
一 、 询 价 内 容
名 称
最 高 限 价 ( X X )
保 证 金
( X X )
成 交 供 应 商 数 量 ( 名 )
采 购 标 的 对 应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X 标 准 所 属 行 业
荣 昌 区 X 服 装 采 购 项 目
4 8 . 2 0 3 2 2
0 . 9
1
工 业
二 、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预 算 资 金 , 采 购 预 算 4 8 . 2 0 3 2 2 X X 。
三 、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一 ) 参 照 满 足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 二 ) 参 照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本 项 目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 供 应 商 所 提 供 产 品 的 制 造 商 应 均 X中 小 微 型 企 业 或 监 狱 企 业 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
( 三 ) 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无 。
四 、 询 价 有 关 说 明
( 一 ) 凡 有 意 参 加 询 价 的 供 应 商 , 请 在 重 庆 市 公 共 资X ( 荣 昌 区 ) 上 下 载 本 项 目 询 价 通 知 书 以 及 图 纸 、 澄 清 等 报 价 前 公 布 的 所 有 项 目 资 料 , 无 论 供 应 商 下 载 与 否 , 均 视 X已 知 晓 所 有 实 质 性 要 求 内 容 。
( 二 ) 询 价 公 告 期 限 : 自 采 购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
( 三 ) 获 取 询 价 通 知 书 期 限 :
1 . 询 价 通 知 书 提 供 期 限 : 同 采 购 公 告 期 限 。
2 . 报 名 方 式 : 凡 有 意 参 加 的 供 应 商 , 请 于 2 0 2 6 年 6 月 1 2 日 至 2 0 2 6 年 6 月 1 7 日 1 8 时 0 0 X 内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报 名 , 并 将 《 报 名 登 记 表 》 填 写 盖 章 后 扫 描 发 送 至 邮 箱 : 3 4 3 7 7 9 2 0 0 @ q q . c o m 。
3 . 询 价 通 知 书 售 价 : 人 民 币 5 0 0 X 。
( 四 )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地 点 : 重 庆 市 荣 昌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地 址 : 重 庆 市 荣 昌 区 昌 X 街 道 海 棠 社 区 迎 宾 大 道 2 0 号 附 2 号 )
( 五 ) 响 应 文 件 现 场 提 交 开 始 时 间 : 2 0 2 6 年 6 月 1 8 日 北 京 时 间 9 : 0 0
( 六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2 0 2 6 年 6 月 1 8 日 北 京 时 间 9 : 3 0
( 七 ) 评 审 开 始 时 间 : 同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五 、 保 证 金
( 一 ) 保 证 金 递 交
保 证 金 的 缴 纳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选 择 以 下 两 种 方 式 之 一
方 式 一 :
一 、 以 电 子 保 函 / 保 单 形 式 交 纳 保 证 金
1 . 保 函 / 保 单 交 纳 形 式 及 要 求 : 供 应 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在 重 庆 市 公 共 资X ( 荣 昌 区 ) 本 项 目 采 购 公 告 页 面 下 方 “ 电 子 保 函 入 口 ” 通 过 交 易 链 金 融 服 务 平 台 ( 荣 昌 ) 向 金 融 机 构 申 请 开 具 电 子 保 函 / 保 单 , 电 子 保 函 / 保 单 应 至 少 体 现 如 下 内 容 : ① 担 保 项 目 必 须 X本 项 目 ; ② 受 益 人 必 须 X本 项 目 采 购 人 ; ③ 保 函 / 保 单 担 保 金 额 必 须 满 足 本 项 目 要 求 ; ④ 保 函 / 保 单 生 效 时 间 必 须 在 响 应 截 止 时 间 前 , 有 效 期 限 必 须 至 少 包 含 X 个 采 购 有 效 期 。
若 响 应 截 止 时 间 延 期 , 则 电 子 保 函 提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响 应 截 止 时 间 应 当 保 持 一 致 。
不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电 子 保 函 无 效 。
2 . 以 保 函 / 保 单 形 式 担 保 的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人 民 币 X X X X ( ¥ 0 . 9 X X ) 。
3 . 保 函 / 保 单 有 效 性 :
电 子 保 函 / 保 单 的 有 效 性 以 开 标 现 场 展 示 的 保 函 / 保 单 交 纳 情 况 的 信 息 X准 。
方 式 二 :
一 、 保 证 金 递 交
1 . 供 应 商 应 足 额 交 纳 保 证 金 , 并 汇 至 所 参 与 包 对 应 的 指 定 账 户 , 保 证 金 的 到 账 截 止 时 间 同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保 证 金 账 户 : 详 见 采 购 公 告
各 供 应 商 在 银 行 转 账 ( 电 汇 ) 时 , 须 充 X 考 虑 银 行 转 账 ( 电 汇 ) 的 时 间 差 风 险 , 如 同 城 转 账 、 异 地 转 账 或 汇 款 、 跨 行 转 账 或 电 汇 的 时 间 要 求 。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付 款 凭 证 备 注 栏 中 注 明 是 “ 荣 昌 区 X 服 装 采 购 项 目 保 证 金 ” ( 备 注 可 简 写 )
二 、 保 证 金 退 还 方 式
1 . 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放 后 , 重 庆 市 荣 昌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在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来 款 渠 道 直 接 退 还 。
2 .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 重 庆 市 荣 昌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在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资 金 来 款 渠 道 直 接 退 还 。
重 庆 市 荣 昌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咨 询 电 话 : 0 2 3 - 4 6 2 1 9 8 2 2
六 、 采 购 项 目 需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 一 ) 参 照 《 财 政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关 于 印 发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 的 通 知 》 ( 财 库 〔 2 0 1 9 〕 1 8 号 ) 和 《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印 发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 的 通 知 》 ( 财 库 〔 2 0 1 9 〕 1 9 号 ) 的 规 定 , 落 实 国 家 节 能 环 保 政 策 。
( 二 ) 参 照 财 政 部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印 发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库 〔 2 0 2 0 〕 4 6 号 ) , 落 实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政 策 。
( 三 ) 参 照 《 财 政 部 、 司 法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库 〔 2 0 1 4 〕 6 8 号 ) 的 规 定 , 落 实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政 策 。
( 四 ) 参 照 《 三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库 〔 2 0 1 7 〕 1 4 1 号 ) 的 规 定 , 落 实 支 持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发 展 政 策 。
( 五 ) 参 照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在 政 府 采 购 中 实 施 本 国 产 品 标 准 及 相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 国 办 发 〔 2 0 2 5 〕 3 4 号 ) 的 规 定 , 落 实 《 财 政 部 工 业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在 政 府 采 购 中 实 施 本 国 产 品 标 准 及 相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的 意 见 》 ( 财 库 〔 2 0 2 5 〕 3 0 号 ) 。
七 、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 一 ) 单 位 负 责 人 X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 包 )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否 则 均 X无 效 报 价 。
( 二 ) X采 购 项 目 提 供 X 体 设 计 、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 监 理 、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
( 三 ) 同 一 合 同 项 ( 包 ) 下 的 货 物 , 制 造 商 参 与 报 价 的 , 不 得 再 委 托 代 理 商 参 与 报 价 。
( 四 ) 本 项 目 的 澄 清 文 件 ( 如 果 有 ) 一 律 在 重 庆 市 公 共 资X ( 荣 昌 区 ) 上 发 布 , 请 各 供 应 商 注 意 下 载 ; 无 论 供 应 商 下 载 与 否 , 均 视 同 供 应 商 已 知 晓 本 项 目 澄 清 文 件 ( 如 果 有 ) 的 内 容 。
( 五 ) 超 过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 恕 不 接 收 。
( 六 ) 询 价 费 用 : 无 论 询 价 结 果 如 何 , 供 应 商 参 与 本 项 目 询 价 的 所 有 费 用 均 应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
( 七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参 与 报 价 , 否 则 按 无 效 处 理 。
( 八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合 同 X 包 , 否 则 按 无 效 处 理 。
( 九 ) 按 照 《 财 政 部 关 于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查 询 及 使 用 信 用 记 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库 〔 2 0 1 6 〕 1 2 5 号 , 供 应 商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X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将 拒 绝 其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八 、 联 系 方 式
( 一 ) 采 购 人 : 重 庆 市 荣 昌 区 X
联 系 人 : 郭 老 师
电 话 : 1 7 7 8 3 5 5 6 9 1 1
地 址 : 重 庆 市 荣 昌 区 昌 龙 大 道 2 9 号
( 二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正 久 工 程 咨 询 ( 重 庆 )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陈 老 师
电 话 : 0 2 3 - 6 7 2 3 2 4 3 3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北 大 资 源 博 雅 一 期 2 号 楼 一 单 X
九 、 保 证 金 信 息
方 式 一 : 电 子 保 函 入 口
方 式 二 : 保 证 金 账 号
银 行 名 称 : 重 庆 三 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荣 昌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 0 1 8 0 1 5 6 0 0 1 0 0 0 0 4 1 5 1 0 0 0 1 1 7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 重 庆 荣 昌 猪 畜 牧 育 种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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