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环保 海南 2026-06-17
| 行政处罚信息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海南X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琼中综执普罚决字〔X〕第X号 |
| 案由: | 海南X湾岭厂区项目未X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
| 违法事实: | 海南X(以下简称:海南天明公司)湾岭厂区项目在未X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琼X湾岭农产X湾岭厂区项目用地红线内于X年4月至X年期间动工建设,目前已建成1栋3层办公楼,1栋1层宿舍房,1栋1层公共卫生间,1间水泵房,1栋1层污水站设备房,3栋铁皮顶厂房(即1、2、4号厂房),1间厂房连廊并投入使用。根据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X湾岭厂区项目未X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法建筑实际面积为X.X㎡;经委托第三方有资质造价咨询X对海南天明公司湾岭厂区项目违法建(构)筑物开展造价评估X造价为人民币X.X依法立案查处时,上述违法行为持续存在,且责令X改后,经我X未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完成X改,认定该行为已构成“未X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海南X湾岭厂区项目“未X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处以X造价8.5%的罚款,具体处罚款裁量核算金额为X.XX(大写X)。 |
| 救济途径 |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X 日内X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X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X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琼中黎族苗族自X(地址:X据,X渠道(司法X***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
| 处罚决定日期: | X年6月X日 |
| 处罚机关: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X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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