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X-X
电子邮箱:Xn>
通讯地址:Xy: 宋体; font-size: Xpt">诏安县中山西路X号,诏安县政务生态环境(X)
序号 | 审批部门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
1 | 漳州市诏安X | 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四号(十二届);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十二届);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十三届);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十二届);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十二届);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十二届);7.《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X号。 | XMAEGC5YHX | XMAEGC5YHXQ
| X6.6.X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