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商业服务,网络通讯计算机 湖北 2026-06-22
(项目编号X-WH-WZ-X-WKD-X)
一、澄清内容
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现对本项目文件内容做如下澄清(X为一、二部X)
第一部X问题如下:
问题一:
问:
1、碳酸饮料X在投标文件是否做承诺即可,还是需要体现在检测报告中?
问题二:
问:
1、“果汁含量≥X%,.....:橙汁≥X.0%、苹果汁≥X.0%、桃汁≥9.0%、葡萄汁≥X.0%”。请问:
是否橙汁≥X.0%、苹果汁≥X.0%、桃汁≥9.0%、葡萄汁≥X.0%,有其中一种口味的果汁就行。若一款果汁要同时满足“橙汁≥X.0%、苹果汁≥X.0%、桃汁≥9.0%、葡萄汁≥X.0%”这四项指标,其果汁总含量至少需要达到X%。这在单一产品中是不可能实现的,目前市面上无法找到同时包含这四种果汁的产品。
问题三:
问:
1、根据以上要求,是否仅做承诺即可,还是需要提供对应的产品外包装检测报告证明。
问题四:
问: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
1、在此过程中该项评X要求是针对所有产品还是其中一个产品生产线满足要求并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均可得X。
2、提供的产品有其中一部X是通过委托加工的方法生产的,委托生产的产品车间具备生产条件要求,是否均可得X。
问题五:
问:
1
问题六:
问:
1、在投标人须知正文1.4.3不得存在的情形中,要求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物资投标的情况不得存在。如果出现多个投标人持有同一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物资进行投标,是否会被直接否决。
第一部X答复如下:
问题一:
问:
(1)、碳酸饮料X在投标文件是否做承诺即可,还是需要体现在检测报告中?
答复:矿泉水、碳酸饮料、苏打水、果汁、无糖茶饮均须具有由通过CMA认证或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各品类对应的国标出具的近3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矿泉水检测项点:偏硅酸、溶解性总固体(TDS);碳酸饮料检测项点:二氧化碳气容量;苏打水检测项点X、碳酸氢根、溶解性总固体(TDS);果汁检测项点:果汁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无糖茶饮检测项点:茶多酚含量),其它未涵盖的检测项点,投标人可出具专项承诺函,承诺产品该理化指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问题二:
问:
(1)、“果汁含量≥X%,.....:橙汁≥X.0%、苹果汁≥X.0%、桃汁≥9.0%、葡萄汁≥X.0%”。请问:
是否橙汁≥X.0%、苹果汁≥X.0%、桃汁≥9.0%、葡萄汁≥X.0%,有其中一种口味的果汁就行。若一款果汁要同时满足“橙汁≥X.0%、苹果汁≥X.0%、桃汁≥9.0%、葡萄汁≥X.0%”这四项指标,其果汁总含量至少需要达到X%。这在单一产品中是不可能实现的,目前市面上无法找到同时包含这四种果汁的产品。
(2)、因为市场上“瓶装”、容量Xml的果汁符合 GB/T X-X《果蔬汁类及其饮料》且果汁含量≥X%的知名品牌产品较少,鉴于X招标方案参考,建议同时认可果汁标准符合 GB/T X-X《橙汁及橙汁饮料》的产品,而非仅限于 GB/T X-X。
(3)、以上产品执行标准在提供的检测报告中体现符合是否被认可。
答复:(1)果汁的理化指标中可溶性固形物(X℃,折光仪法):橙汁≥X.0%、苹果汁≥X.0%、桃汁≥9.0%、葡萄汁≥X.0%,指仅包含一种果汁,各果汁产品仅需满足自身品类对应的指标要求,无需同时符合其余品类的含量标准。
(2)果汁要求符合GB/T X-X《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3)认可。
问题三:
问:
(1)、根据以上要求,是否仅做承诺即可,还是需要提供对应的产品外包装检测报告证明。
答复:针对此项内容做承诺即可。
问题四:
问: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
(1)、在此过程中该项评X要求是针对所有产品还是其中一个产品生产线满足要求并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均可得X。
(2)、提供的产品有其中一部X是通过委托加工的方法生产的,委托生产的产品车间具备生产条件要求,是否均可得X。
答复:(1)该项评X要求是针对所有产品满足要求并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方可按评X细则计X。
(2)通过委托加工的方法生产的,委托生产的产品车间符合评X细则中生产条件要求并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方可按评X细则计X。
问题五:
问:
(1)、我公司为代理经销商,在投标人须知正文中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物资的业绩要求。在招标文件资格项同时有资质和业绩的要求。在提供证明材料中是只需要针对投标人提供资质和业绩的证明材料即可,还是需要针对投标物资的投标人以及投标物资的制造商均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答复:投标人须根据招标公告附表中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代理商,除提供投标人的资质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制造商有效的代理授权证明资料;供货业绩证明针对的是投标人。
问题六:
问:
(1)、在投标人须知正文1.4.3不得存在的情形中,要求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物资投标的情况不得存在。如果出现多个投标人持有同一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物资进行投标,是否会被直接否决。
答复:不会否决。
第二部X问题如下:
(一)质疑事项:将企业荣誉、驰名商标、赛事合作设为评标加X项,属于违规奖项加X
1.违规条款位置:第三章评X部X - 产品影响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驰名商标、赛事指定饮品加X)。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将特定奖项、品牌荣誉作为评标加X或中标条件。国X及最高法明确规定,“驰名商标”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手段,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严禁作为招投标评审因素。
3.异议理由: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国驰名商标属于企业品牌荣誉,赛事官方指定饮品属于商业合作行为,均不是本项目饮品质量、履约能力的强制性要求。该条款人为抬高投标门槛,限制无相关荣誉但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标准的投标人参与竞争,构成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
4.具体质疑内容及违法点X析:
(1)质疑“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6X)——变相规模门槛
问题:该称号是农业农村部基于资产规模、营收、带动农户能力评定的政策身份,与“饮品是否安全、能否按时配送”X关联。
违法点: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X条第(二)项(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及第(七)项(其他不合理条件)。
(2)质疑“中国驰名商标”(6X)——触犯法律红线
问题:《商标法》第十四条明文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宣传、评比及招投标加X。
违法点:违反《商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X条第(五)项(变相指向特定品牌圈层)。
(3)质疑“赛事官方指定饮品”(6X)——实为“烧钱”门槛
问题:“官方指定”本质是付费赞助权益,并非产品质量认证。招标文件刻意排除“商业赞助”,反而证明其明知此为金钱交易,却仍将其作为加X项。
违法点: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X条第(二)项(与履约无关)及第(七)项。
5.异议诉求:删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驰名商标、赛事指定饮品相关加X条款。建议将"产品影响力"模块XX重新X配至以下与履约真实相关、可普惠验证的维度:
近3年国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检全项合X公示截图+检测报告)→ 4-6X
SC食品生产许可证覆盖品类完X性 + 近3年无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记录(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 6X
主要品类近3年连续供货记录(任一单位,不限铁路)证明量产稳定性(合同+发票节选)
(二)质疑事项 :增设国铁内部信用评价、应急贡献作为加减X及排序依据,违规增设评标因素。
1.违规条款位置:信用等级排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仅能依据招标文件预先载明的合法标准评标,不得增设法定外评审因素。
3.异议理由:4.异议诉求:
(三)质疑事项 :管理体系认证为企业自愿性商业认证,并非国家法定强制准入资质,该项权重过高,X值设置不合理。
1.违规条款位置:第三章评标办法 技术部X - 管理体系认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
(二)设定X条件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监管政策依据(发改法规规〔X〕X号)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将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置为高权重评审加X项;自愿性体系认证不得通过高额X值抬高市场准入成本、变相排斥中小微供应商。
3.异议理由:异议条款原文:投标人取得ISOX、ISOX、ISOX、ISOX证书,每证3X,最高合计XX。多项认证与本次铁路物资供货履约关联性弱,X值设置畸高,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自愿认证高额累加加X,抬高投标成本,歧视未完X取证的中小微供应商。
4.异议诉求:删除管理体系认证加X条款。
(四)质疑事项 :非强制性认证FSSCX和BRCGS属于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认证体系,主要用于出口型企业或跨国供应链,并非国家法定强制准入资质,该项权重过高,X值设置不合理。强制要求此类国际认证,排除了大量仅持有国内ISOX或HACCP认证但产品质量完全达标的优质国内制造商,属于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过高资质要求。
1、条款位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4(2)款“技术部X”中,关于“生产条件”的评X标准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通过FSSCX或BRCGS等国际食品安全认证,提供证书得2X”。
2、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
(二)设定X条件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监管政策依据(发改法规规〔X〕X号)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将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置为高权重评审加X项;自愿性体系认证不得通过高额X值抬高市场准入成本、变相排斥中小微供应商。
3、异议理由:FSSCX和BRCGS属于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认证体系,主要用于出口型企业或跨国供应链。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饮品只需符合GB国家标准(如GB X, GB/T X等)并取得SC生产许可证即可合法销售。强制要求此类国际认证,排除了大量仅持有国内ISOX或HACCP认证但产品质量完全达标的优质国内制造商,属于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过高资质要求。
4、异议诉求:删除 FSSCX 或 BRCGS 等国际食品安全认证加X条款。
(五)质疑事项 :第五章第二节《技术条件》第 3 条苏打水第③款:明确苏打 PH 值要求X7.8-8.8;且投标人须知中不允许任何偏差,二者未结合实际情况。
1.条款位置:第五章第二节技术条件,苏打水。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偏差条款(标注 “不允许任何偏差”)。
2.异议理由: 本项目采购品类为天然苏打水(碳酸氢钠型天然泉水),其 pH 值由水源地地质、水温、季节、涌水状态等自然因素决定,无法做到恒定不变。根据行业动态监测数据,天然碳酸氢钠型水源在夏季、初次涌水等场景下,最优质的天然苏打水(如依云)pH 值常会达到 8.6-8.X,属于正常自然现象。同时,天然苏打水从井口原水、灌装成品、货架存放三个不同阶段检测,pH 值普遍存在 0.2-0.5 的正常差值,该波动是天然饮品固有特性,并非产品质量缺陷。招标文件将 pH 值限定X7.8-8.8 的单一区间,再叠加 “不允许任何偏差” 的要求,完全无视天然苏打水的理化特性与行业客观规律,参数设置脱离实际。
3.异议诉求:结合天然苏打水行业特性、检测环节差异及自然波动规律,在原有 pH 7.8-8.8 基础上增设合理误差范围,允许 ±0.X 偏差,执行区间调XXpH 7.X~8.X;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区间内的数值波动属于天然苏打水正常理化现象,不认定为实质性偏离,不得以此为由否决投标。删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不允许任何偏差” 的绝对化表述。重新划X实质性条款与非实质性条款:食品安全、禁止人工添加物质、净含量、交货期、交货地点、合同核心义务等列为实质性条款,约定不允许偏差;pH 值、溶解性总固体等常规理化参数列为非实质性条款,允许行业正常细微偏差,并补充细微偏差的评审、补正规则。
(六)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中“无糖茶饮”关于“钠含量≤Xmg/Xml”、“无菌冷灌”及“不添加人工代糖”的组合设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一、 事实依据与法律X析
1. 质疑“钠含量≤Xmg/Xml”:混淆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限值,缺乏标准依据
事实:招标方设定钠含量≤Xmg/Xml。
X析:钠≤X mg/Xml”缺乏法规依据,且会被水/原料天然波动击穿。问题:营养标签体系里,“低钠”是≤X mg/Xml,“极低钠”才≤X mg/Xml;“无/X钠”更是≤5 mg/Xml的量级。你设的≤X既不是强制安全线,也不是稳定可承诺的“通用工艺线”(尤其不同水源、必要时用微量碳酸氢钠调pH/stability时就会飘)。一旦写成硬性验收阈值,要么逼供应商走灰色标注,要么造成批量拒收纠纷。
建议:改成≤X mg/Xml(声称极低钠)或至少≤X(低钠)作为验收;≤Xmg/Xml完全没有依据,只能只想某特定品牌,并写明允许的合理检测误差与批次波动规则。
2. 质疑“无菌冷灌”:指定特定工艺,排斥热灌装产品
事实:参数强制要求“多级过滤,无菌冷灌”。
X析:《GB/T X-X 茶饮料》国家标准从未规定必须采用“无菌冷灌”。目前市场上大量知名品牌(如部X康师傅、统一无糖系列)采用“热灌装”工艺,同样符合国标且品质稳定。
排他性论证:“无菌冷灌”设备投入巨大,通常与“RO纯水+特定茶种”绑定。强制限定此工艺,直接剥夺了采用其他成熟工艺的合格供应商的投标资格,属于典型的工艺锁定。
3. 组合效应:精准指向单一品牌
上述两项指标叠加(“钠≤X”+“无菌冷灌”),构成了极高的隐形门槛。经市场调研,能同时满足这两项的无糖茶饮SKU极少,几乎完全指向“某树叶”系列X采购“满足需求即可,不得指定品牌”的基本原则。
二、 诉求建议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方建议对参数进行如下修正:
第二部X答复如下:
事项一答复: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配备完善的质量管控与源头溯源体系,全方位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履约与品质保障能力突出,契合乡村振兴政策导向。同时,借助赛事公信力择优遴选优质供应商,有效强化食品安全履X提及的“变相规模门槛”、“烧钱门槛”,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中国驰名商标”作为综合评估法的评X标准并未违反以上规定。
事项二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可X,在信用评价-X关于发布X年度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进行查询,需提供该文件首页截图及投标人名称所在页的截图,应急保障贡献由投标人自行提供资料。
事项三答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X)覆盖企业原料入库到成品售后全链条标准化管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 X)依托HACCP危害X析对食品安全风险实施专项管控;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X)管控厂区环保风险;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 X)保障员工作业安全。四项认证各司其职,形成完X管控闭环,并非“抬高市场准入成本、变相排斥中小微供应商”,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事项四答复:综合评估法的评审标准中设置FSSCX或BRCGS国际食品安全认证针对直接入口食品的高风险特性,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 X)基础上深化食品安全管控要求,实现全流程风险前置管控与完X溯源,保障产品质量稳定可控,构建源头至终端一体化食品安全X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事项五答复:不允许任何偏差。
事项六答复:目前市面上售卖的无糖茶饮中符合钠含量≤Xmg/Xml,采用无菌冷灌工艺的无糖茶饮品牌不止一种,并未构成了极高的隐形门槛。
感谢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联系方式
代理机X
详细地址:Xont-family: 微软雅黑, sans-serif; color: black;">X号九州饭店七楼
联 系 人:Xan> 工
联系电话:X-X
X年6月X日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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