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交通运输 上海 2026-06-18
公告标题:振华海服-ZPMC(HF)-ZBX-X-X 香港1台岸桥2台轨道吊运输)谈判采购公告
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范围及相关要求
1. X
2. 采购代理机构:无
3. 采购项目资金X%自有资金
4. 采购范围:见以下:
1.项目编号:ZPMC(HF)-ZBX-X-X
2.项目内容:香港1台岸桥2台轨道吊运输
(1)货物信息:香港1C2G运输(重量:岸桥约XT,轨道吊约XT,附件预配图供参考)+若干随船工装备件。
(2)卸货港信息:香港国际机场三跑码头。其余资料,如潮汐等信息自行联系当地代理(可能涉及过桥需投标单位自行评估)。
3.船舶要求
(1)外租船装货甲板面积以及甲板强度满足海运要求。
装载状态最大干舷(m):装载1C+2G之后最大干舷能达5m以上
装载状态最小干舷(m):装载状态且留有左右拨水舱情况下最小干舷3m以下(装货港要求)
装载状态最小吃水(m):不大于3.5m(卸货港要求,必须满足)
(2)船舶证书齐全,船员证书、保险齐全。
(3)有重大类似运输优先。
(4)施工期间必须有具备重大件装卸经验的船东代表到达现场对接,利于现场管理。
(5)船舶总布置图、型值表、型线图(CAD版)。
(6)投标船舶经过项目部审核后(包括但不限于验船)才允许投标。
(7)船舶运输费可用以承兑汇票结算。
(8X及其下属各单位出让的经受买方适度改造的装备。
(9)甲板船必须有舭龙骨。(本项目此条无效)
(X)船舶需满足装卸船时卷扬机供电。
(X)船舶船级需属于iacs
(X)船上所配备的缆绳需满足恶劣天气抗风要求
(X)船长、驾驶员须有港机运输产品经验,要有责任心和服从性
(X)如对竞谈方合同模板有异议,X偏离提出,否则视为默认接受,后续不作任何修改
4.发运时间、到岸时间和装、卸货码头:
(1)香港1C2G为振华长兴基地码头装货,于X年9月X日装船。
装卸港相关水文情况自行联系当地代理,具体以竞谈人提前通知时间为准。注:上述时间均为暂定,以竞谈人提前7天通知为准。
(2)船东需负责办理船舶靠离泊手续、“通航论证”“靠泊论证”以及“超能力靠泊”、在建码头(竞谈方提前告知)需要办理相关通航评审以及靠离泊评审,为确保安全,船东需听从承租人意见安排靠离泊拖轮。
(3)货物卸下后,工装设备需X天内随船返还振华基地码头(如非原船返回,船东负责清关)。
5. 装卸、绑扎条款:
(1)货物装卸、货物绑扎和解绑由租船人负责,装货之前的甲板、货舱清理由船东自行安排并承担费用,围板、栏杆等干涉结构拆除由租船人负责。卸货后工装30天内运回装货地由船东自行负责(船东对工装在运输过程发生的损坏、灭失负责,工装的返还、卸载及交接所使用的任何时间,均不计入装卸时间,不计算、不产生滞期费)。如原船不返回装货港还工装,则承租人不负责卸货后的甲板清理工作。
(2)从船舶靠妥装/卸港泊位并作好一切可装/卸货准备后,租船人需X天免费时间完成装船和绑扎,7天免费时间完成解绑和卸船(含卸船等待时间),所有免费装卸时间均可合并使用。
(3)船东应密切关注天气、海况预报,及时就项目装货窗口与租船人保持沟通,并服从租船人安排。
6.自船舶装船前一周至卸货完毕,每日XX按下述格式向竞谈人报告船舶动态:
(1)船舶经纬度;
(2)航向/航速;
(3)船舶所处水域的风、浪、涌情况;
(4)船舶横摇X度/周期;
(5)船舶预计抵达时间。
其他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件格式合同。
5. 报价要求:须提供明细X项价格表,报价需签字盖章。
付款方式:承租人在收到运费发票X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应根据该运费发票付清全部款额。运费的支付方式可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或供应链金融服务。
6.X偏离要求:如存在技术/质X方面的偏离内容,请在报价单中另行备注。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一)资质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企业,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二)资质条件要求:
(1)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必须是经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2)体系认证要求: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实施情况及绩效说明(拥有X/X/X体系证书可免于提供)。
(3)其他要求:X供应商库中的合X公司列入限制交易黑名单、管控名单的供应商。
(4)近3年发生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环保处罚、职业健康事故等情况。
(5)代理商、经销商、服务商等提供授权证书。制造商对授权贸易商经销产品质量责任承担的说明书(授权书已包含可免)。市场通用商品无授权贸易商货源渠道说明及正品承诺书。(本项要求仅适用于代理商、经销商、服务商)
(6) 业绩要求:近3年项目相关业绩;
(7)提供拟用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所有人即投标人,非自有船舶须提供光租合同/期租合同或船舶所有人该项目投标授权;
(8)运输船提供相关船舶证书,包括:船舶照片、船舶相关证书、布置图(AutoCAD(.dwg)源文件,并以压缩包(.zip/.rar)格式上传)、飞边结构图(如有);
(9)提供承诺函,包括以下内容:是否有梁拱、甲板强度数据、甲板是否有明显凸起且无法拆卸的结构可能导致干涉、装载状态的最大/最小干舷、甲板有效长/宽、是否具备左右调载功能、每小时压排速度。投标单位需对以上数据真实性负责,如中标后发现有不符合项,等同于违约处理。
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企业名单;
(5)X站(***cn/)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采购文件的获取
1.有意参加谈判采购活动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XX址:***在所投包件下载采购文件。未按规X”下载采购文件的,采购人拒收其响应文件。
2.采购文件的获取:免费下载。
3X并且已通过采购人层级供应商或已增加采购人为合作单位的供应商、上级供应商可直接参X平级单位供应商未增加采购人为合作单位需进行合作意向申请通过后参与谈判采购。未X”的单位需先进行注册,推荐单位或合作意向单位选择采购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谈判采购。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供应链系统为准
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X”进行线上报价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逾期未完成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收。
3.电子采购的供应商报价文件由线上电子报价表及附件共同组成。当电子报价表与附件内容冲突时,以线上电子报价表的数据为准。
五、开标
1.开标时间: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相同。
2.开标地址:X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谈判采购X上发布。
七、评审办法
本项目评审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
1.结算方式:按实际采购合同模板
2.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X支票、转账、6个月期限内银行承兑汇票、6个月期限内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6个月期限内)等金融工具,如需贴现,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3.履约保证金若有:按实际采购合同模板
4.质量保证金若有:按实际采购合同模板
X服务费缴纳说明
为进一X服务质量,优化运营流程,保障双方合作更加顺畅高效,对参与我司采购活动并成功中标的供应商X档收取服务费。具体费用以中标通知书中同步生成的服务费订单为准,订单将通过
1.收费标准
按照包件X档进行收费,收费标准按以下中标金额进行收取:
(1)在XX(含)至XX之间的,每次收取XX;
(2)在XX(含)至XX之间的,每次收取XX;
(3)在XX(含)至XX之间的,每次收取XX;
(4)在XX(含)至1X之间的,每次收取XX;
(5)在1X(含)以上的,每次收取XX。
2.支付流程
(1)通知推送:中标结果发布后,系统自动推送缴费通知(含应缴金额及支付链接);
(2)费用查询:供应商X-服务管理”模块查看待支付费用;
(3)在线支付:支持对公银行转账或在线支付,支付成功后生成电子凭证;
(4)发票开具:支付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系统自动生成“技术服务费”电子发票,供应商X-服务管理-发票下载”模块获取。
十、联系人及方式:
X
地址:Xn>C座X室
邮政编码:X
联系人:X/p>
电话X-X
技术联系人:X
电话X
附件:
合同模板:
重 件 和 大 件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版本号:X.2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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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签订地点和日期 上海, 年 月 日 |
第一部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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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船东(第2.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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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租人(第2.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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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船舶(甲板船船名、型号及其他细项)(第2.1\4\X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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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货物(货物的全部情况,并说明是否拼货)(第2.1\X.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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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装货港(第2.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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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卸货港及自装货港至卸货港的计划航线(第2.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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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装货方式{说明经商定用(a)、(b)或(c) 方式装货}(第4.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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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卸货方式{说明经商定用(a)、(b)或(c)方式装货}(第4.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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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最早装货日期(第4.1\7.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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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解约日(第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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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向何人送交装货通知书(第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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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卸货通知书(说明间隔期限及应送交何人)(第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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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验船师及批准运输的日期(第X款) 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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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运费(第9\X.1款) 含税价: 税率: 不含税价: 最终结算以结算单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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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运费及滞期费等的支付(货币及在何处支付,并写明船东的账号)(第X.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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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装卸的免费时间(写明连续小时总数)(第10款) ,可合并使用 |
X. 日费率(第X\X.2\X.1\X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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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终止合同费(如已商定,注明款额)(第X款) 受载期第一天前X天(含本数):运费的0%; 受载期第一天前X天(含本数):运费的X%; 船舶抵达装货港前:运费的X%; 船舶开航前:运费的X%; |
20. 对货物的责任(第X款) 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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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共同海损在何处理算/清结(第X款) 上海 |
22. 法律和仲裁(如本栏未填写/不适用,则按X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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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经商定的载有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的号数 附件1 X工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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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商定本合同应在合同中第一部X(包括商定并写在第 23栏内的附加条款,且该附加条款效力优先于第一部X)和第二部X的条件下执行。如果条件有抵触时,第二部X应服从第一部X和任何附加条款的规定,但仅限于此项抵触的范围,而不涉及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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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签字
年 月 日 |
承租人签字
年 月 日 |
第二部X
1. 定义
本合同以下字句在此具有特定的意义:
1.1 “船东”意为第 2 栏中所确定的一方。
1.2 “承租人”意为第 3 栏中所确定的一方。
1.3 “船舶”意为第 4 栏中所述的运输工具。
1.4 “装货港”意为第 6 栏中所指定的港口或区域。
1.5 “卸货港”意为第 7 栏中所指定的港口或区域。
1.6 “货物”意为第 5 栏中所述的任何货物或设备或其他项目。
1.7 “运输”意为货物的运送并根据具体情况和与之相关的装卸及其他作业。
2. 航次
2.1 经第 2 栏中的船东与第 3 栏中的承租人商定, 在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下,应由船东使用第 4 栏或附件中所述的船舶将第 5 栏所述的货物自第 6 栏中的装货港运至第 7 栏中的卸货港完好卸载交付至承租人。
2.2 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船东应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除另有商定外,船东应按时派船执行航次任务。
3. 绕航/延误/部X货物
3.1 船舶有不用引航员航行的自由;有在多种情况下拖曳和/或协助其他船舶的自由;有为了救生、补充燃料和/或为了货物、船员、船舶的安全以及其他合理目的而绕航的自由。当发生上述规定的情形时,船东应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取得承租人的书面同意。
4. 装货和卸货
4.1 承租人应在船东根据第 8 款的规定通知船舶预计备妥装货的日期(但不早于第 10 栏中所述的最早装货日期),在装货港使货物为本航次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承租人一经接到船东按照第 8 款发出的第一次通知,即应在商定的装货港内指定准确的装货区域或地点;该区域或地点应始终安全、可以到达及适合装货作业,并须得到船东或船长的认可。船东或船长不应无理拒绝。当承租人违反本条规定时,本合同第 7.1 条规定的最早装货日期和解约日应根据承租人对船东造成的延误相应地推迟。
4.2 船东应提供第 4 栏及附件内所述的设备,并应在其本身的时间内自行承担费用将该设备备妥以便装货。其他一切设备应由承租人提供。当货物已经装放在一指定位置后,应由船东付费系固和/或捆绑,船上现有的绑扎材料可以免费使用,货物系固工作应做到船长满意。
4.3 在装货港,承租人应根据船长要求的顺序在白天或夜间,包括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及节假日的任何时间内无延误地交付货物,并按照第 8 栏中所述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装载:
*)(a) 如果在第 8 栏中商定船东用自己的起重装置装货,承租人应将货物运至船边该起重装置伸出幅度之内。承租人与船东在船边进行货物交接,货物吊装起钩后直至上船绑扎固定完成全程由船东自行负责,风险由船东承担。船东应自船员中或岸上取得必要的工人和绞车手并支付其费用,但按照当地或工会的规定须当地工人协助进行装卸的,其费用应由承租人负担。
*)(b) 如果在第 8 栏中商定由承租人负责装货,承租人应将货物放在船舶一定的位置上,使船长完全满意。承租人应取得所有工人和第 4 栏船舶以外的一切必要设备,并负担其费用。
*)(c) 如果在第 8 栏中商定用浮上的方式装货时,装港地点由承租人指定,船东认可。对此船东不应无理拒绝。承租人雇用拖轮(如有必要),在承运船舶船员的配合下,负责将货物装到指定位置,使船长完全满意。此种船长的满意不影响最终由承租人承担将货物装到指定位置的责任。与所有装货有关的所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按照当地或工会的规定强加给船上的岸上工人,其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表示就任选的(a)、(b)、(c)三项中商定的项目填入第 8 栏。
4.4 卸货港内准确的卸货区域或地点应在船舶到达之前由承租人指定,该区域或地点应始终安全、可以到达及适合卸货作业,并须得到船东的认可。对此船东不应无理拒绝。船东的此种认可不影响最终由承租人承担对于卸货区域或地点的指定的责任及其一切后果。在卸货港承租人应按照第 4.6 款在白天或夜间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节假日的任何时候,无延误地提取货物与卸货。
4.5 除另有商定外,在实际卸货之前,船东应拆除一切扎牢和/或捆绑之物,准备好船舶以进行卸货作业,全部卸货作业都须做到使船长完全满意。
4.6 货物应以第 9 栏中所述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卸载:
*)(a) 如果在第 9 栏中商定船东用自己的起重装置卸货,货物一经卸下并在其起重装置伸出幅度之内,承租人应即提取。承租人与船东在船边进行货物交接,货物开始解绑直至货物卸下船脱离吊钩全程由船东自行负责,风险由船东承担。船东应取得必要的绞车手和工人进行卸载,并支付其费用,但按照当地或工会的规定须当地工人协助装卸的,其费用应由承租人负担。
*)(b) 如果在第 9 栏中商定由承租人负责卸货,承租人应取得必要的卸货设备和工人并承担其费用。
*)(c) 如果在第 9 栏中商定用浮下方式卸货,船东应使船舶下潜并将货物浮下。承租人雇用拖轮(如有必要),在承运船舶船员的配合下,负责将货物卸离承运船舶,使船长完全满意。船长的此种满意不影响由承租人承担卸货工作的责任及后果。与所有卸货有关的所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按照当地或工会的规定强加给船上的岸上工人,其费用应由承租人负担。
货物从装港装到承运船舶指定位置之时起到货物的最后部X通过船舷时止,在此期间应由船东负责保管货物,其余时间承租人负责。
*)表示就任选的(a)、(b)、(c)三项中商定的项目填入第 9 栏。
4.7 船舶靠离承租人码头时,必须安排承租人认可的熟悉承租人码头和水域的港口船长上船指导,船东可自行判断是否接受港口船长现场的建议与指导,船舶靠离泊的安全责任仍由船东负责,费用由船东承担。
卸货后工装由承租人在卸货港清点,并由船东在卸货后 天内运回振华 基地,如果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船东应向承租人赔偿 X/天作为逾期违约金。船东对工装在运输过程发生的损坏、灭失负责,船东和承租人做好现场工装交接,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确认。如工装随船舶从卸货港开航并返回装货港或承租人指定的其他地点,航行时间及在装货港或承租人指定的其他地点发生等泊、工装的X理、打堆、返还、卸载、检验及交接所使用的时间及清理甲板所使用的时间,均不计入装卸时间,不计算、不产生滞期费。如工装在卸货港不随原船返回,由船东负责工装下船,工装的X理、打堆、返还、卸载、检验及交接所使用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不计算、不产生滞期费。如原船返回装货港,承租人才有清理甲板的义务,船舶开航即视为甲板清理完成,承租人后续不作任何费用增补。
4.8 除在本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与船舶有关的一切费用如装卸两港港使费、拖轮费、引航费、运费税、代理费、卸港带缆费、海事评审费、引航困难作业费、燃料及润滑油费等,都应由船东支付。
5 . 许可证/执照
与装货和/或卸货作业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许可证和/或执照应由承租人负责办理并支付其费用。与货物运送有关的许可证和/或执照也应由承租人负责办理。如果需要,船东与承租人应相互协助取得该项许可证和/或执照。
6. 税费
在装货港和/或卸货港对货物征收的一切关税、税费等,不论其数额如何确定,都应由承租人支付。对运费征收的一切关税、税费等,包括根据运费确定的代理佣金,不论其数额如何确定,都应由船东支付。
7. 开始装货/解约日
7.1 开始装货的时间,应由船东自由选定在第 10 栏所述的最早装货日期与第 11 栏所述的解约日 (包括起迄日在内)之间的任何时候。如果船东在最早装货日期之前发出准备完毕的通知,如果承租人接受该较早的装货日期,所用的时间应按第 X 款的规定计算在装卸时间之内;如承租人不接受该较早的装货日期,则装货时间仍以原定受载期为准,船舶等候期间不计入装卸时间。
7.2 如能明显地看出船舶迟至解约日仍不能备妥开始装货,船东应立即通知承租人。船东可享有3日宽限期,自第X栏所述解约日起算。在3日宽限期内,船东应向承租人提供一个确保船舶能抵达并备妥装货的新的解约日。在收到船东上述通知后的连续X小时内或者在船舶准备好装货时(以较早者为准),承租人应告知船东是否行使解约权;如未作告知,则船东通知的新的解约日将适用。该日期经承租人确认后,承租人在此日期前不行使合同解除权,但不影响其根据第7.4款获得补偿金的权利。
7.3 如船东未能提供上述新的解约日,或虽提供但船舶未能在该日期前备妥装货,承租人有权随时书面通知船东解除合同。
7.4 船东应向承租人支付的补偿金,自3日宽限期届满次日起算,按第X栏同等费率计算(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至船舶提交有效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时止,总额以第X栏所述运费的X%为限。补偿金累计超过运费X%的,承租人亦有权书面通知船东解除合同。承租人根据第7.3款或本条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均计算至解除合同通知到达船东之日止。承租人有权在运输完成支付运费时,就上述补偿金金额予以相应扣减。
7.5 承租人根据第7.3款或第7.4款解除合同的,已向船东预付的其不应得的任何款项,船东都应退还给承租人。因承租人寻找替代船舶产生的额外费用,由船东另行赔偿。
7.6 按照对等原则,如因承租人的原因不具备装货条件,承租人也可享有最多3日的宽限期,宽限期不计入免费时间内,本合同宽限期仅适用于开始装货前。
8. 通知
8.1 预计备妥装货的先期通知
船东应按照第 12 栏将船舶备妥装货的预计日期于 、7(七)天和 3(三)天之前发出通知。此外,船东还应发出 X(二十四)小时预计通知,通知船舶备妥装货的预计钟点。
8.2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
船舶到达装货港泊位或卸货港泊位,并已经做好装卸货物的一切准备后,包括但不限于海关、海事、边防、卫检、防疫等手续完成,船东应按照第 12 栏通过邮件、电报、电传发出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通知船舶何时在装货港泊位备妥开始装货和按照第 X 栏通知船舶何时在卸货港泊位备妥开始卸货。一切通知都可在一天内的任何时间发出,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均包括在内。除非满足前述全部条件,否则船东发出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视为无效。当且仅当船舶靠泊至装卸货码头泊位、船舶实际已做好装卸货准备以及船东发出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时才能计算装卸时间。如果船舶已按照前述的要求在装港/卸港做好装/卸货的准备,但因承租人的原因,船舶不能前往指定的装/卸货位置,船东仍可在惯常的锚地或可安全抵达的惯常锚地的附近递交该通知书,不论是否在泊位。
8.3 在航程中船东应按第 X 栏规定,每隔X小时发出一次预计到达卸货港时间的通知。
9. 运费
9.1 第 X 栏规定的运费中包含1%的安全措施费,安全措施费需根据承租人要求提供安措费投入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等投入记录)进行计量。
9.2 卸货完成后(如有工装返还的,应在工装返还后),船东向承租人提供付款结算文件和有效发票(含安措费投入证明),承租人收到相应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当于X日内向船东支付合同全部运费。运费的支付方式可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或供应链金融服务。
X. 免费时间/滞期费
X.1 承租人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以及通过运河(如适用的话)可准许有第 X 栏中所规定的免费时间,星期五、六、日及例假日均包括在内。按照第 8.2 款的规定,在装货港的装卸时间,除已先期开始装货者外,都应自有效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递交后开始计算,直至货物在船上全部系固稳妥为止。
按照第 8.2 款的规定,在卸货港的装卸时间无论船舶是否在泊位除已先期开始卸货者外,都应自有效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递交后开始计算,直至货物已全部移离船舶为止;如有工装带回,则至工装从码头返还至船上并固定绑扎完毕为止。
X.2 装卸时间减去免费时间得数为正即为滞期时间,滞期时间应支付滞期费。船舶滞期费率是根据第 X 栏中规定的款数按天计算或不及一天按比例计算。
X.3 由于船长、船员的罢工或停工或者由于船舶或船东的设备故障而损失的时间,不应计在装卸时间和或/滞期时间之内,如果船舶在延滞期内则不应增计。
X.4 按照第 X 栏规定的日费率计算出的滞期费及其他款额到期应付时,一经船东提交发票承租人应向第 X 栏中规定的船东银行帐户支付。
X.5 除因天气、船舶或货物安全原因和承租人原因导致无法开始卸货后,在承租人通知船东卸货X小时后船东拒不卸货的,自卸货条件具备后的X小时开始直至船东开始卸货为止,船东应按 X/天(不足1天按比例计算)补偿给承租人。
11. 替换
船东在取消合同的日期之前的任何时候,都有权以同等性能及功率的另一船舶替换在第 4 栏中指定的船舶,但该用于替换的船舶应经承租人及验船师核准。本款不得解释为作出此种替换是加给船东的义务。
X. 终止合同
X.1 船舶在第一个装货港开航前,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应当向船东支付第 X 栏中规定的有关款项减去任何预付运费;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X.2 如双方重新约定受载期的,第 X 栏受载期按照双方重新约定时间为准。
X.3 如果第 X 栏未经填写,本条款不应适用。
X. 责任和补偿
X.1 定义
在本条款中,
在本条款中,“”是指租船人及其承包商、X包商、合资企业和客户(与承租人有合同关系并与所租船舶执行的工作或项目有关),以及上述各方的雇员。
X.2 互免责任
X.2.1 船东—尽管本租船合同有其它约定,除本租船合同第X条(互有过失碰撞条款)和第X条(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另有规定外,对因履行本租船X成员的财产(包括船舶)损失或损坏,对任何船舶残骸清除的责任、移动、照明或设X成员的人身伤亡责任,以及对船上非本租船合同范围内的其他货物的任何损失,租船人免责,即使该损失、损坏、人身伤亡X的行为、疏忽、过失或船舶的不适航所引致。船东应补偿、保护、为租船人辩护并使其免受因上述损失、损坏、人身伤亡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费用、开支、诉讼、法律程序、诉讼请求及责任的损害。
X.2.2 租船人—尽管本租船合同有其它约定,除本租船合同第17条(互有过失碰撞条款)和第18条(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另有规定外,对因履行本租船合同引起X成员的货物或财产(包括所有或租赁)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坏,对因货物迟延而引起的责任,对任何货物残骸清除的责任、移动、照明或设置X成员的人身伤亡责任,船东免责,即使该损失、损坏、人身伤X的行为、疏忽、过失或船舶的不适航所引致。租船人应补偿、保护、为船东辩护并使其免受因上述损失、损坏、责任、人身伤亡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费用、开支、诉讼、法律程序、诉讼请求、要求及责任的损害。
X. 提单
船东与租船人应就货物装船后由船东签发提单达成一致意见,并在第20栏中载明。 。
(a) 如果在第 X 栏中说明船东同意签发提单,则提单应按照“重、大件提单”的格式。该格式中应纳入本合同的一切期限、条件、特许权、条款和例外,包括准据法和仲裁条款。
(b) 船东对货物在装货前和卸货后期间的任何损失、损坏或延误不负责任。
(c) 在提单指示信息已提供完备的前提下,船东应于船舶自始发装货港开航之日起三日内,向承租人出具正本提单。
(d) 如果货物装在甲板下面:
(1) 如在装运的国家中颁布执行 X24 年 8 月 25 日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提单若干规定国际公约”中的海牙规则,该规则应适用于根据本合同签发的提单,如果在装运的国家中没有实施这种规定,则应适用到达国家相应的法规,但对装载的货物不强制适用这种法规的。则应适用上述公约的条款。
(2) 适用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贸易虽有(1)项的规定,在强制适用 1968 年 2 月 X 日布鲁塞尔签署的议定书——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修定的 X24 年国际布鲁塞尔公约的贸易中,有关法规的条款应被视为纳入根据本合同签发的提单。
(3) 适用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贸易虽有第(1)项的规定,在强制适用 1936 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贸易中,应将该法令的规定纳入根据本合同签发的提单,并应根据以上(b)项的规定,适用于装货前和卸货后货物由船东保管的阶段。
(4) 运输期间船东对延误的责任限制,应按照适用的海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或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与对货物损坏的责任限制相同。
X. 保险
X.1 在无损于承租人本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承租人应以其名义并由其付费取得,并在本合同全部期间和X个时效期内保有对货物的一切直至全部价值的灭失或损坏的保险单。
X.2 船东应付费安排保护承租人不承担第 X.2.1 款中船东责任所需的保险,安排承租人作为共同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放弃代位追偿权。船东在此同意在承租人或其指定的代表要求时,将根据本合同保有的保险原始单证向他们提交。
X.3 船东应为船舶购买足额保险,并在船舶开航前向承租人提供以下保险凭证的副本:
(1)船壳险:按《远洋船舶保险一切险条款》投保,保X评级不低于标普评级A。
(2)保赔险(P&I)X(IG)成员签发的有效入会证书。
(3)战争险:若本航次途经战争风险区域(如红海、波斯湾等),船东须购买特战险并提交保单。
(4)海盗赎金险:若本航次途经海盗高危海域(如西非、亚丁湾等),船东须购买绑架赎金险并提交保单。
(5)美国水域凭证:若本航次涉及进入美国或加利福尼亚州水域,船东须提供联邦责任证书(COFR)及加州责任证书(CA COFR)。
船东应确保所有保险在本航次期间持续有效,若因船东未按要求投保或提供保险凭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由船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X. 喜马拉雅货物条款
兹明确商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船东的服务人员或代理人(包括船东经常雇用的每一独立承包人)对他们在雇用期间或与其雇用有关的工作中,他们的任何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直接或间接产生或导致任何种类的灭失、损坏或延误,都不向托运人、收货人,货主和/或提单持有人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托运人、收货人,货主和/或提单持有人或其他相关方提出的索赔是基于合同、侵权或其他任何依据,并在无损于本款中上述规定的原则的条件下,他们也应有本合同中每一种免除、限制、条件及自由权和根据本合同适用于船东或船东有资格取得的无论何种性质的权利、责任免除、答辩及豁免,并进而保护有上述行为的每—此种服务人员或船东代理人。就本款上述的一切规定而言,船东应是或应被视为充当经常是或可能是船东服务人员或代理人(包括以上所述的独立承包人)等所有此类人员的代表和代理其利益的代理人或受托人;这些人员在这一范围内应是或被视为本合同的缔约方。
船东有权要求获得此项托运人、收货人、货主和/或提单持有人(他们应共同地或各自地对船东负责)或者任何其他人从船东的这些服务人员或代理人处因此项灭失、损坏、延误或其他方面所取得的或可取得的款项。
X.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船东雇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过程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而与他船发生碰撞,并导致船舶上的货物受损时,如果受损货物的所有人就全部货损向他船的船东提出索赔,他船的船东就货损进行赔付之后,鉴于该货损不应完全由其承担,又向本船的船东主张追回或抵销本应由本船的船东承担的。那部X损失,则受损货物的所有人应当将他船的船东从本船的船东处追回或抵销的那部X损失补偿给本船的船东。
上述规定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碰撞船舶之外的其他船舶或物体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负责人在碰撞或接触事故中存在过失的情况。
X. 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
共同海损应按照 1994 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或其任何修正案在第 X 栏中所述的地点进行理算和清结,但虽有第 X 栏中的规定,如果理算是按照美国的法律及习惯进行,则应适用以下条款:
“如在航次开始以前或以后,由于不论是疏忽与否的任何原因而引起的意外、危险、损坏或灾难,而根据法令、契约或其他规定,船东对此类事件或其后果无须对承租人、托运人、货主或收货人负责任,则货物、承租人、收货人或货主在共同海损中应与船东一起X担可能构成或可能发生的具有共同海损性质的牺牲、损失或费用,并应支付有关货物方面发生的救助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特别补偿。如果救助船舶是由船东所有或经营,应视为该救助船舶属于第三者一样,支付足额的救助费。船东或其代理人认为足以支付货物部X的预计X担额,以及属于货物方面的任何救助费用或特殊费用的保证金,如有需要,应由货物、承租人、收货人或货主在货物交付前提交船东。”
X. 罢工
X.1 责任。承租人或船东都不对妨碍或拖延履行本合同任何义务的罢工或停工的后果负责。
X.2 装货港。如果发生影响或部X影响装货的罢工或停工,当船舶准备自最后港口或航程中任何时候驶往装货港时或在其到达装货港以后,船东可要求承租人声明按未发生此项障碍同样计算时间。除非承租人在 24小 时内以书面(如有必要用电报)通知声明,船东可作出取消本合同的选择;如果已经装上部X货物,则船东有权取消本合同或者将已装上船的部X货物运至卸货港,承租人应当照付全部运费。
X.3 预期的罢工。如果在开始装货之前能合理地预期发生罢工或停工影响卸货时,船东可自由取消本合同,除非承租人宣布(在收到船东拟取消合同的通知 24 小时以内)在卸货港按未发生此项障碍同样计算时间,但无损于承租人根据 X.4 款命令船舶到替代的卸货港的权利。装货的时间在上述 24 小时之内不予计算。
X.4 卸货港。如果在船舶到达卸货港或在卸货港外或者在到达之后发生影响卸货的罢工或停工时,承租人可作出使船舶等候最多 7 天或命令船舶至可以安全卸货并无被罢工或停工滞留危险的安全港口的选择。此项命令须在船东通知承租人船舶已准备卸货或船东请求给予命令之后48小时内发出。在等候 7 天之后船东应有权将货物卸在自行决定的任何安全港口,这种卸载应被视为正当地履行合同。如果货物卸在任何此类其他港口时,船东应被视为如同已将货物卸在提单内指定的或按照命令去的港口一样并有权取得全部运费。
X.5 通知。首先得知发生罢工或停工的一方应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另一方。
X. 战争
X.1 各款中“战争X或任何交战方或有组织的团体宣布作为封锁的行动、怠工、海盗和任何实际的或可能发生的战争、敌对行为、类似战争的行动、内战、内乱或革命。
X.2 在投标报价前,如果船长或船东合理判断认为,船舶、货物、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员可能在通常和习惯采用的航线途中的任何部X(包括任何区域)暴露于战争风险。如船东选择继续沿惯常航线航行,船东应付费安排船舶战争险,并把承租人作为共同被保险人,并安排保险人放弃代为行使追偿权,并将根据本合同保有的保险单证向承租人提交。如船东在第一装货港和最终卸货港之间的任何阶段选择替代路线,船东应当通知承租人该替代路线将被采用,但采取替代路线需要额外的时间和成本应由船东负责。
X.3 在投标报价后,如果船长或船东合理判断认为,船舶、货物(或部X货物)、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员可能暴露于战争风险,船东应立即以函件通知承租人,告知其相关情况。双方协商货物的后续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继续装货、出发、卸货港口的选择等。
X. 合规条款
X.1 保密
X.1(a)双方均应对另一方或其成员向其披露的所有保密性质的技术、规格、发明、工艺、商业机密或秘密计划,以及与另一方业务有关的任何信息,与对方业务或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任何其他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X.1(b)除非取得对方明确同意X有命令,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对方保密信息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之外的任何目的。
X.1(c)双方应将保密信息的披露范围限于为履行本协议项下本方义务而需知晓的本方代表、雇员、代理人、顾问和承包商,还应确保该等代表、雇员、代理人、顾问和承包商遵守与约束保密信息接收方的保密义务相对应的保密义务。
X.1(d)本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双方承诺不得在本协议终止后五年内向任何人披露有关对方的任何保密信息(第 X.1(b) 款项下允许的除外)。
X.2 反贿赂和腐败
双方保证并承诺,双方将X别遵守美国、欧盟、英国、丹麦和任何其他与反洗钱和反贿赂相关的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规则、法令和
X.3 健康、安全和环境
双方声明并保证其制定了 HSE 责任政策,双方应并应确保其员工、代理人、运营商、承包商和船舶完全遵守有关HSE
X.4 知识产权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归各方拥有的知识产权,或者在本协议范围之外开发的知识产权,均仍然为该方自有财产。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新产生的知识产权仍归各方各自所有,除非各方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另一方的知识产权。任何一方侵害另一方知识产权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X.5 制裁
X.5(a)就本条款而言:
“受制裁活动”系指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所制裁的任何活动、服务、运输、贸易或航行。
“制裁机关”仅指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
“受制裁方”系指在任何时候被列入OFAC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的任何个人、实体、组织或船舶。
X.5(b) 船东保证,在本租船合同签订之日及X个合同期间,他们、注册船东、光船承租人、二船东、管理人、船舶和任何替代船舶均不是受制裁方。
X.5(c) 承租人保证,在本租船合同签订之日及X个合同期间,他们和任何转租承租人、托运人、收货人和货方均不是受制裁方。
X.5(d)如果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违反了上述X.5(b)或X.5(c)条款,则未违约方可以终止合同和/或索赔违约造成的损失。
X. 法律或仲裁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X提起诉讼。
X. X包、转包
除非事先取得承租人书面同意,否则船东必须以自有船舶或自身光船租赁租入船舶执行本合同约定的运输事务。在任何情况下,船东均应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以及船东与第三方之间的船舶租用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及运输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事先提交承租人进行审查,并取得承租人对合同条款的明确审批同意。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后,船东将本合同下工作进行X包、转包的,船东仍对X包、转包的内容负责,并继续向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船东始终对全程运输负责。
船东应妥善处理船东与其下游任何层级的船舶出租人、船舶登记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等第三人之间的任何争议,如因船东与上述主体之间的争议导致货物被扣留、留置、禁止卸货,船东应赔偿承租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索赔、请求、费用,船东应为承租人抗辩、保护承租人不因前述争议遭受损害。
X. 检疫
船东应确保船上的卫生条件或检疫手续符合装货港或卸货港的规定和要求,如因为了满足港口要求导致时间损失,则不应计算在装卸港的装卸时间和或/滞期时间内,并由船东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X. 验船师/船舶和货物的状况
X.1 第 14 栏中所述的验船师将是为本次运输而指定的验船师。如果第 14 栏未经填写,承租人和船东应同意指定货物保险人所能接受的验船师。
X.2 验船师为批准运输所需的一切有关文件,如未经早期提交,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尽早提交给验船师。有关文件提交后验船师应尽快批准运输。与货物和/或承租人设备有关的文件制作费用应由承租人支付,与船舶和在执行运输中由船东提供的一切其他设备有关文件的一切费用应由船东支付。
X.3 承租人和船东共同安排验船师的一切服务,包括其批准运输的服务,X摊费用。
X.4 如果在第 X 栏中规定的日期之前验船师没有批准运输,承租人和船东都可选定撤销合同,承租人已付或预付给船东的全部运费应迅速退还。
X.5 承租人保证第 5 栏所述的货物的全部说明准确无误,并进一步保证货物在各方面都紧密、牢固、不透水、完全适合于运输。
X.拼货
船东保证船上其他货物是合法货物,不包含违禁品、毒品或其他非法物质或偷渡者,且货物不会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损坏。船东应承担因违反上述的保证或与非承租人货物有关的任何其他原因而使承租人遭受的所有责任、成本、损失、罚款、费用。
X.冰冻
X.1 如果通往装货或卸货港口的航道由于冰冻船长认为不能安全到达港口时,船东应请求承租人立即指定有装货或卸货设施的另一安全、无冰冻、可以进入的港口。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替换的装货或卸货港口应按本合同所适用的费率支付运费,此外,对到达任一或两个此项替换港口期间所需的时间超过假定船舶直接驶向这些港口所
需的时间应按第 X 栏规定的日费率每一天和不足一天按比例以及对任何多消耗的燃料,都由承租人予以补偿。如果在第 X 栏中对选定的替换港口没有规定运费费率,则运费应按最初指定的航程所适用的费率通过对实际航程和预计完成最初指定航程所需时间的差额按第 X 栏规定的日费率给予补贴和对燃油消耗费用的差额以及各自港口费用的差额补贴的办法加以调X。
X.2 船舶如在到达或到达以后或者在指定的装货或卸货港口附近海面,船舶有被封冻的危险时,船长有驶往最近的安全和不受冰冻地点的自由权,同时并应以无线电请求承租人修改其命令。承租人在收到此项请求后,应立即命令船舶驶向替换的安全、无冰冻及可以进入的港口,该港口应无船舶被封冻危险并有装卸货物的设施。如果船舶被命令驶往替换的港口,承租人对与运费及滞期费有关的费用应按第 X.1 款的规定支付,但如船舶在指定的港口装货或卸货时,则自承租人收到船长对修改命令的请求时起至装货或卸货完成时止所占用的全部时间,应计入免费时间,如船舶已在延滞时间则应计收滞期费。由于命令船舶至有被封冻危险的港口所产生的任何延误,应计入免费时间,如船舶已在延滞期间则应计收滞期费。
X.3 船舶没有破冰和跟随破冰船的义务。
X. 危险货物
如第五栏所述部X货物具有燃烧、爆炸或危险的性质或条件或在任何阶段可能发展成以上性质或条件时,必须按照海协危险品规则和/或其他适用的规章加以包装和储存或积载,并使船长完全满意。船长的此种满意不影响危险品包装、储存、积载及其引起的一切后果最终由承租人承担。由此造成对运输的任何延误,应由承租人按照第 X 栏规定的日费率偿付。
X. 不可抗力
X.1 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从而导致合同一方(“受影响方”)无法履行其一项或多项合同义务。受影响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并进而造成任何损失、损坏或延误等损失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应部X或者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但受影响方应承担举证义务。
29.2 通知与减损
受影响方应当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的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该通知中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该事件开始(或第一次发生)的日期及其对受影响方履行合同可能造成的影响。
如另一方书面要求的,则受影响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以及其影响程度的相关证明。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五(5)个工作日内,受影响方应将该等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一份书面陈述,说明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对受影响方履行合同最终所产生的实际或预计的影响。
受影响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通知措施)以避免、减少或阻止该种不可抗力事件所带来的影响。因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或损失不能减轻的,则在相应的限度内不应部X或全部免除受影响方的违约责任。
X.3 合同终止
如已按照上述第29.2款发出有效通知,且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如下任一后果的:
1)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合同的履行变为不可能、不合法的;或
3)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自发出通知之日起持续超过【 X 】日或累计超过【 X 】日的;
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书面通知另一方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合同。如本合同根据前述约定而终止的,则双方互不承担因该种终止情形而导致的任何损失的违约责任,除非存在上述第2条所述的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或损失不能减轻的情形。
X. 责任限制
尽管本合同有任何相反的规定,船东应得益于现行的可适用的法令或法律规定给予船东或租船船东的一切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不论合同以何种形式签署,都可同样受益。
附件1 甲板船X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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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工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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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装船前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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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签发装载手册(含配载方案) |
承租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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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稳性和加速度计算 |
船东责任,承租人船运设计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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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抵港通知(NOR) |
船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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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装卸货码头确认 |
承租人确认装卸码头、泊位状态,如因码头泊位安排不及时,或码头未具备卸货条件产生滞期费,承租人需承担。 船东确认装卸码头、泊位安全状态,承担靠离泊安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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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组织海事评审并承担相关费用 海事评审类型:A.通航评审 B.未验收码头评审 C.超限靠泊评审 D.其他评审 |
A.船东负责 B.港方牵头船东负责 C.港方牵头船东负责 D.船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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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船东递交NOR前,船舶及船上所有人员符合港口的检疫/防疫要求 |
船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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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船运工装准备: 1)XT牵引卷扬机4台+Xmm钢丝绳(Xm) 2)XT带缆卷扬机2台+Xmm钢丝绳(Xm) 3)船上轨道 4)地锚水箱 5)备件箱 6)滑车卸扣(总根、转向) |
承租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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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三方联系人通讯录 |
承租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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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卷扬机电源线及接线箱 |
承租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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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 |
2台定位卷扬机位置确认及装卸货前定位钢缆带缆 |
船东责任,船长确定2台定位卷扬机位置,船员带钢缆稳船,如需设备辅助,承租人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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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装货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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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装货港港使费,安排靠离泊包括不限于辅助拖轮 |
船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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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装货前的船舶准备包括不限于: A. 保持平X干净的装货甲板 B. 甲板强度不够,加强工装 C. 铺轨道,卷扬机定位等装货准备工作 D. 甲板空间不够,甲板干涉结构拆除(围板、浮箱、栏杆、缆桩等) |
A. 船东责任 B. 承租人责任 C. 承租人责任 D. 船东责任(可根据合同约定,划X工作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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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安排办理登轮证、船上动火证 (岸上动火证由承租人基地负责) |
船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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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提供并连接装船所需船用电源(变压变频器) |
船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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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全部卷扬机、配电箱接线 |
承租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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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货物吊装/滚装上船并绑固,提供绑扎合格证明 |
承租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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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装船过程中船舶调压载,船舶安全管理 |
船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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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货物交接 |
承租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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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装卸货期间拖轮守护 |
船东责任,承租人承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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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航行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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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每日船报 |
船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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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根据承租人要求每日检查货物甲板绑扎情况,及时详细汇报并通知承租人货物、海绑异常,极端天气、战争、海盗等突发状况 |
船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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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卸货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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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卸货港港使费,安排靠离泊包括不限于辅助拖轮 |
船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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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卸货前的船舶准备包括不限于甲板干涉结构拆除 |
船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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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船东递交NOR前,船舶及船上所有人员符合港口的检疫/防疫要求 |
船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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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安排办理登轮证、船上动火证 |
船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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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提供并连接卸船所需船用电源 |
船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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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提供水龙带及压载水,为地锚水箱供水及看水 |
船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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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货物解绑并吊装/滚装下船 |
承租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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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卸船过程中船舶调压载,船舶安全管理 |
船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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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货物交接,船舶离港 |
船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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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X |
码头港杂费,包括但不限于(dockage、wharfage、stevedoring、port dues、berth dues、berth fee) |
船东责任,承租人承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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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X |
船舶甲板清理(马脚、吊耳等焊接件) |
承租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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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X |
随船工装设备运回基地 |
船东责任 |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