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交通运输 云南 2026-06-16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Xn>云X 地址:X>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路5号 联系人:Xn>邵帅 电话:X 传真:/ 电子邮箱: |
1.1.3 | 招标项目名称 | |
1.2 |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 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
1.3.1 | 招标内容 | 详见物资需求一览表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②供应商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③供应商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④供应商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评标小组认定不会对承担本供货任务造成重大影响。 (6)其他要求: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址:Xp> |
1.9.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形式:/ |
1.9.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1.X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公布的通知、答疑和补遗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X年 6 月 X 日下午XX至 X 年 6 月 X日中午XX 形式:招标文件收受人向招标人发送书面通知要求澄清(所有澄X完成,招标人不向各投标人发布线下各类纸质澄清答疑文件)。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向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提供书面澄清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X年 6 月 X 日中午XX前 形式:招标人发布书面澄清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发出书面修改通知,告知招标文件收受人,进行招标文件修改。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修改后X小内 形式:投标人发出书面确认通知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文件、投标人要求的澄清回函文件等相关资料。 |
3.2.2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设置最高限价相见最高限价表 |
3.2.3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不超过X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参照1.4.1条款执行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X年至X年 |
3.5.3 | 近年完成同类投标物资供货业绩的年份要求 | X年至X年进两年X建设项目供货业绩 |
3.5.4 | 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的时间要求 | X年至X年 |
3.6.3 |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要求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上传1份电子标书,招标人不接收线下投递纸质文件。 |
3.6.4 | 投标文件的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4.1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无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X年6月X日下午X时XX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 | 线上提交电子标书。 地址:X)。 联系人及电话:邵帅 X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址:X)。 |
5.2 | 开标程序 | 在X(X上开X设定的执行。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
7.2 | 中标结果公告 | 公告方式:中标结果公告于X(***>)。 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不少于3天。 |
7.4.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 |
X.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 / | /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有关物资(下称招标物资)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X知前附表。
1.1.3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招标的技术质量要求:见第四章供货要求。
1.3.3 本次招标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址:X>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次招标物资供应能力: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履约信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该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此条款不涉及)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7)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9)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X)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X)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以X”(***的查询结果为准);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X。
本招标物资不允许转包或违法X包。
不允许偏离。
本招标文件包括: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X。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者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发送招标文件的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做出答复;若异议和答复内容影响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按照2.3条的规定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或投标人做出相应承诺。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关于严禁采取停工、围堵等不正当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承诺函;
(4)投标保证金;
(5)投标报价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相关服务计划;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X。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报价表”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表格。
3.2.2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X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X。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3.4.3投标保证金将在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含利息)按汇款账户原路退回。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按照或“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各类报表中反映的财务状况数据应当一致,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数据为准。若没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的,请提供财务状况的证明材料。具体年份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资料。
3.5.3“近年完成同类投标物资供货业绩表”应附相应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业绩,并标明序号。
3.5.4“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及行贿犯罪情况”应说X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X。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3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址:X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在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2)不符合4.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要求的。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组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应要求进行中标结果公告。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或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规定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X%。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X予以赔偿。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X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X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l)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
(3)中标候选人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重新招标后有效投标人仍少于3 个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X.1 履约担保
X.1.1 卖方需要向买方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 见索即付保函或保险 ;履约担保的金额: 合同金额的5% 。
X.1.2 履约担保的期限:自合同生效至最后一批供应货物交货验收后X天。
X.1.3 履约担保的退还:以扣除相应货款的,最后一批供应货物交货验收后X天内无息退还;以银行保函担保的,最后一批供应货物交货验收后保函自动解除。
X.1.4 如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不足时自动从卖方货物结算款中补足。
X.1.5 履约担保退还与否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货物的质量保证责任。
第二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且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款规定 | ||
投标文件份数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4项规定 | ||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1款规定 | ||
投标文件递交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2款规定 | ||
投标文件内容的完X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果有)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相关规定 |
财务能力要求 | |||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 |||
供货业绩要求 | |||
履约信用要求 | |||
其他要求 | |||
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 | ||
关于严禁采取停工、围堵等恶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承诺函 | 是否按要求提供 |
序号 | 评X因素 | 评X标准 | X值 | 权重 | |
1 | 投标报价 | 满XXX,权重占比X%,投标报价总价最低者得满X,与最低价相比每上浮1%扣4X,不足1%按1%计算。 | X | X% | |
投标文件响应情况 | 满XXX,权重占比X%,审查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
投标承诺函及授权委托书 |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投标承诺函、授权委托书、信誉承诺、真实性承诺(总X2X,缺一项扣0.5X) | ||||
企业资质 | 满XXX,权重占比X%,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 ||||
承诺函 | 满XXX,权重占比X%,承诺函是否齐全。 | ||||
企业业绩 | 满XXX,权重占比X%,投标单位提供近三年内承X业绩2个得满X,少于2个X数减半,不提供则不得X。 | ||||
2 | 技术评审 | 质量技术要求 | 满XXX,权重占比X%,产品质量优异,相关检测报告齐全,样品提供准确,以往用户使用无不良记录,产品要求,相关技术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指标参数应等于或高于标书要求,数据准确,资料齐全。 | X | X% |
合计 | X | X |
1.评标方法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经形式评审不合格的投标将被否决。只有通过了形式评审的投标才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经资格评审不合格的投标将被否决。只有通过了资格评审的投标才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2.3.1X评审
评审X文件是否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X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2技术评审
评审投标人的技术文件是否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投标报价评审
2.3.3.1算术性错误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3.3.2投标价的评定
投标价以每包件物资的含税到站总价予以评定;
(2)如果发现投标范围有非实质性的遗漏,为便于公平比较,遗漏部X的价格要用同一个包件所有投标中相同部X的最高报价计入投标价;
(3)投标价根据本章第2.3.3.1和2.3.3.2(2)目规定予以修正,投标人应被视为受此约束。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4)投标价X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审查投标报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是否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低于成本价的确认: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将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招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确认: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交易地的物价部门上月(或季度)指导价或者投标交易地当月的市场平均交易价,评标委员会将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招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开标时的唱标价或修正后的投标价高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如果修正后的投标价与开标时的唱标价不一致,则以两者间的高者进行价格排序。如果该投标人最终中标,则以两者间的低者作为中标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投标人不承诺,其投标将被否决。
2.4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2.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X。
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2.4.4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有疑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原件,投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供原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重大偏差是指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偏差,如接受将不能实现招标的目的,或将妨碍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投标进行公平比较。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进行签字并盖单位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制造商授权书的;
(4)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6)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没有实质性响应的;
(7)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的;
(8)投标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
(9)投标物资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等与“物资需求一览表”不符,且不能满足招标物资要求的;
(X)投标价低于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X)出现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函或降低履约保函金额、减少或减轻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等;
(X)投标文件的编制内容不完X、出现重大漏项的;
(X)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X)其他情况: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6.1被确定为有重大偏差的;
2.6.2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
2.6.3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6.4投标文件中使用虚假材料的;
2.6.5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X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X
①以他人名义投标;
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④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⑤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7.1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包件的所有投标:
(1)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2)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且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2.8.1推荐中标候选人:X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形式评审、资X、技术、报价评审的投标人,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至3名排序在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经评审的投标价相同的投标,排序方式按距离施工运距近的排序在前。
2.8.2中标人的确定:在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或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章 供货要求
澄江至华宁高速公路起于玉溪澄X温水河,设温水河枢纽互通立交接昆明东南绕城高速公路,止于玉溪市华宁县城西南侧王马村,设华宁复合式枢纽互通立交与弥玉高速公路相接,主路线全X.X公里。同步建设新村(寒武纪互通)连接线长2.X公里,海X互通)连接线长3.X公里。全线设置温水河(枢纽)、寒武纪、太阳X、青龙、华宁北、华宁(复合式枢纽)7处互通立交。
根据工地施工实际道路情况,现特别提示各投标人
请各投标人对本次招标项目现场自行进行实地考察,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各投标人充X考虑运输线路,合理组织运输,谨慎报价。
招标人名称:云X | ||||||
物资 序号 | 项目简称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数 量 | 包件号 |
1 | 不锈钢爬梯 | X*X*6mm | 组 | X.0 | ZCB-X | |
2 | 乘客电梯 | MX,MXWXS-CO 9/9/Xkg,9层9站 | 台 | 2.0 | ||
3 | 波形梁钢护栏 | Grd-Am-1B2 | 米 | X.0 | ||
4 | 矿棉顶棚板 | Xmm*Xmm*Xmm | 平方米 | X.0 | ||
5 | 反光膜 | 平方米 | X.0 | |||
6 | 灰漆 | Xkg | 桶 | X.0 | ||
7 | LED轮廓灯 | XW,X*X*Xmm | 盏 | X.0 | ||
8 | 止落梁装置 | ZKL2-X-X | 套 | 5.0 | ||
9 | CRC踢脚板 | 材质X宽X*厚X | 米 | X.0 | ||
X | 波形梁钢护栏 | Grd-Am-4B1 | 米 | X.0 | ||
X | 安全质量宣传牌 | 块 | X.0 | |||
X | 风险源告知牌 | PVC,X*X Xmm | 块 | X.0 | ||
X | 医用担架 | X*X*X | 副 | X.0 | ||
X | 绝缘鞋 | XkV | 双 | X.0 | ||
X | 逃生绳 | 米 | X.0 | |||
X | 消防水带 | ФX-Xm | 卷 | 1,X.0 | ||
X | 镀锌钢丝绳 | Φ6mm | 米 | 1,X.0 | ||
X | 液压钳 | 把 | X.0 | |||
X | 十字镐 | 把 | X.0 | |||
X | 撬棍 | 根 | X.0 | |||
X | 砍刀 | 把 | X.0 | |||
X | 数字X用表(综合) | 台 | X.0 | |||
X | 激光笔 | 远射1.2km | 支 | X.0 | ||
X | 锄头 | 把 | X.0 | |||
X | 安全质量宣传牌 | 0.9*1.2米X*X方管焊接+0.4mm彩钢瓦+户外高清写真(活动/固定) | 块 | X.0 | ||
X | 消防安全责任牌 | Xcm*Xcm,单面超卡板+户外写真+包边 | 块 | X.0 | ||
X | 波形梁钢护栏 | Grd-Am-2B1 | 米 | X.0 | ||
X | 挡板 | YXX-Xmm | 件 | X.0 | ||
X | 金属防滑条 | 铝合金Xmm0.8 | 米 | X.0 | ||
X | 灯带 | SMDX | 个 | X.0 | ||
X | LED灯带 | 5W/m,XV | 个 | X.0 | ||
X | 灯具风口 | FC-DZ_Xmm*Xmm | 个 | X.0 | ||
X | 转换器 | 台 | 5.0 | |||
X | 耳塞 | 副 | X.0 | |||
X | 应急食品 | 箱 | X.0 | |||
X | 雾炮机 | XW | 台 | X.0 | ||
X | 采样筐 | 个 | X.0 | |||
X | 干粉灭火器 | 4kg | 个 | X.0 | ||
X | 灭火弹 | 个 | X.0 | |||
X | 灭火器箱 | XMDDDX | 个 | X.0 | ||
X | 漏电保护开关 | 3P/XA | 个 | X.0 | ||
X | 漏电保护开关 | 3P/XA | 个 | X.0 | ||
X | 草帽 | 个 | X.0 | |||
X | 袖标 | 个 | X.0 | |||
X | 雨衣 | 套 | X.0 | |||
X | 防护手套 | 副 | X.0 | |||
X | 护目镜 | 付 | X.0 | |||
X | 医疗急救包 | 个 | X.0 | |||
X | PE聚乙烯管 | DNX*X.6,PN1.6MPa | 米 | X.0 | ||
X | 消防电话 | 两总线 | 套 | 6.0 | ||
X | 标志牌 | 铝板 | 平方米 | X.0 | ||
X | 人行护栏 | 桩柱□X*1.8横栏фX*2.0横栏□X*X*1.2竖栏□X*X*1.0 | 米 | X.0 | ||
X | 标志牌 | 镀锌铁皮,3mmLF2-M ;IV类膜 | 平方米 | X.0 | ||
X | 标识牌 | 镀锌铁皮 | 平方米 | X.0 | ||
X | 米 | X.0 | ||||
X | 定型化围栏 | 长度X宽度X | 米 | X.0 | ||
X | 平方米 | X.0 | ||||
X | 智能视频监控抱杆箱 | X*X*X | 套 | X.0 | ||
X | 柴油发电机 | XkW,X/XkV | 套 | 5.0 | ||
X | 潜水泵 | Q=Xm³/h,H=Xm,P=1.5kW | 台 | X.0 | ||
X | 雨鞋 | 双 | X.0 | |||
X | 雨伞 | 把 | X.0 | |||
X | 安全组织机构图 | PVC | 平方米 | X.0 | ||
X | 施工标志灯 | XW,XV | 盏 | X.0 | ||
X | 警示灯 | XW,XV | 盏 | X.0 | ||
X | 锥形桶 | 橡胶圆锥,高度Xcm,底边X*Xcm,重量4.5kg | 个 | 3,X.0 | ||
X | 防撞墩 | 个 | X.0 | |||
X | 水马 | 红色,Xmm*Xmm*Xmm | 个 | 1,X.0 | ||
X | 电缆防雷装置 | 套 | X.0 | |||
X | 警示柱 | ΦXmm*Xmm | 根 | X.0 | ||
X | 钢质消防柜 | Xmm*Xmm*Xmm | 个 | X.0 | ||
X | 活动扳手 | 规格X寸 | 把 | X.0 | ||
X | 铁锤 | XP | 把 | X.0 | ||
X | 反光条 | 5cm*4m | 卷 | X.0 | ||
X | 监测报警器 | EIA-X-1 | 个 | X.0 | ||
X | 标志桩 | Xmm*Xmm*Xmm | 根 | X.0 | ||
X | 标桩 | 根 | X.0 | |||
X | 米 | 3,X.0 | ||||
X | 彩旗 | 包 | X.0 | |||
X | 道路隔离栏 | 米 | X.0 | |||
X | 绿色,加厚加密,X针 | 平方米 | 2,X.0 | |||
X | 披风雨衣 | 件 | X.0 | |||
X | 防护面罩 | 防护等级X | 套 | X.0 | ||
X | 手提式防爆应急灯 | 2*3W,XV | 盏 | X.0 | ||
X | 麻袋 | 小 | 个 | X.0 | ||
X | 编织袋 | 个 | 1,X.0 | |||
X | 双头应急灯 | 2*5W,XV,供电方式:自带电源 | 盏 | X.0 | ||
X | 电工橡胶绝缘手套 | 双 | X.0 | |||
X | 绝缘手套 | 规格:电压等级X | 双 | X.0 | ||
X | 手推车 | 辆 | X.0 | |||
X | 交通岗亭 | X*X*Xmm | 套 | X.0 | ||
X | 防爆气体声光报警器 | ZB-BBJ | 台 | X.0 | ||
X | 油锯 | 规格X型 | 台 | X.0 | ||
X | 钢抓 | XKA | 个 | X.0 | ||
X | X | RX-X | 平方米 | 1,X.0 | ||
X | 雨棚 | 平方米 | X.0 | |||
X | 发泡橡胶垫层 | 5mm | 平方米 | X.0 | ||
X | 红油漆 | Xkg | 桶 | X.0 | ||
X | 油漆刷 | 规格X寸 | 把 | X.0 | ||
X | 交通指挥棒 | 塑料 | 个 | X.0 | ||
X | 防坠器 | 5m | 个 | X.0 | ||
X | 森活碧水 | 1升/瓶 | 瓶 | X.0 | ||
X | 单面单向消防应急标志灯 | 1W,XV,供电方式:集中控制 | 盏 | X.0 | ||
X | 离心式通风机 | 风量X/h,转速X,功率X.2kW | 台 | X.0 | ||
X | 地横木 | 立方米 | X.0 | |||
X | 安全绳 | ФXmm,L=Xm | 根 | X.0 | ||
X | 令克棒 | φ8mm*XkV-XkV,环氧树脂 | 根 | 2.0 | ||
X | 导向标志牌 | Xmm*Xmm*2mm,铝板 | 个 | X.0 | ||
X | 限速标志牌 | 块 | X.0 | |||
X | 导向标志牌 | Xmm*Xmm | 块 | X.0 | ||
X | 线形诱导标志牌 | X*Xmm | 块 | X.0 | ||
X | 减速慢行标志牌 | Xmm,铝合金+三级反光膜 | 块 | X.0 | ||
X | 警告标志牌 | 镀锌铁皮,X*Xcm铝板+反光膜+支架 | 块 | X.0 | ||
X | 消防安全责任牌 | 块 | X.0 | |||
X | 操作规程牌 | 镀锌铁皮,X*X | 平方米 | X.0 | ||
X | 防护棚 | 高2m | 平方米 | X.0 | ||
X | 枕木 | 松木,ФX-X,L=X-X | 吨 | X.0 | ||
X | 防爆插头 | XA,XV | 个 | X.0 | ||
X | 警告标志牌 | X*X | 块 | X.0 | ||
X | 提示标志牌 | X*X | 块 | X.0 | ||
X | 警示标志牌 | XxXcm | 块 | X.0 | ||
X | 黑铁丝 | X# | 千克 | X.0 | ||
X |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 | 便携式 | 台 | X.0 | ||
X | 警示牌 | X*Xmm | 块 | X.0 | ||
X | 数字显示屏 | LED倒计时器误差小于0.3s | 套 | 5.0 | ||
X | 客流相机 | CVXS | 台 | 3.0 | ||
X | 打印机 | 台 | 3.0 | |||
X | 电脑 | 台 | 3.0 | |||
X | 投影设备 | 套 | 2.0 | |||
X | 彩钢板岗亭 | X*X*Xmm | 套 | X.0 | ||
X | 广告牌 | 平方米 | X.0 | |||
X | 安全生产单X预警牌 | X*X*1.5 | 平方米 | X.0 | ||
X | 沥青木板 | 平方米 | X.0 | |||
X | 平口钳 | 规格X寸 | 把 | X.0 | ||
X | 警告标志牌 | 镀锌铁皮,X*X | 块 | X.0 | ||
X | 警告标志牌 | X*X | 块 | X.0 | ||
X | 禁止标志牌 | 镀锌铁皮,X*X | 块 | X.0 | ||
X | 警告指令标志牌 | 铝板,Xcm*Xcm | 块 | X.0 | ||
X | 户外车贴 | 平方米 | X.0 | |||
X | 保护罩 | 个 | X.0 | |||
X | 电源适配器 | DCXV | 台 | X.0 | ||
X | 绳梯 | 8m | 副 | X.0 | ||
X | 圆形风管 | 镀锌板,ΦXmm*0.Xmm | 米 | X.0 | ||
X |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 | 台 | X.0 | |||
X | 烟感报警器 | 个 | X.0 | |||
X | 消防烟雾 | 个 | X.0 | |||
X | 爆闪灯 | XW,XV | 盏 | X.0 | ||
X | 安全通道 | 4*4*2m | 米 | X.0 | ||
X | 安全钩 | 合金钢D形 | 个 | X.0 | ||
X | 过滤式呼吸器 | 个 | X.0 | |||
X | 消防斧 | 个 | X.0 | |||
X | 抢险锹 | 个 | X.0 | |||
X | 消防桶 | 个 | X.0 | |||
X | 防爆手电筒 | 个 | X.0 | |||
X | 消防砂箱 | QXB,X*X*Xmm | 个 | X.0 | ||
X | 规格X*3m | 张 | X.0 | |||
X | 防滑防刺劳保鞋 | 双 | X.0 | |||
X | 操作规程牌 | 块 | X.0 | |||
X | 安全文明施工牌 | 安全宣传标语字XMMPVC烤漆字 | 平方米 | X.0 | ||
X | 三波梁垫板 | X*X*4*Xmm,喷塑 | 个 | X.0 | ||
X | 防砸防刺劳保鞋 | 双 | X.0 | |||
X | 彩钢板围挡 | 米 | 2,X.0 | |||
X | 镀锌钢跳板 | X*X*Xmm | 块 | X.0 | ||
X | 充电式头灯 | 个 | X.0 | |||
X | 不锈钢口哨 | 个 | X.0 | |||
X | 弹性反光柱 | Xmm*QXB,镀锌 | 根 | X.0 | ||
X | 橡胶手套 | 加长型 | 件 | X.0 | ||
X | 防爆接线盒 | 个 | X.0 | |||
X | 防尘口罩 | XP | 个 | X.0 | ||
X | 防毒面具 | 个 | X.0 | |||
X | 绝缘鞋 | XkV | 双 | X.0 | ||
X | 塑料绝缘电线 | WDZBN(B1)-BYJ-1*1.5 | 米 | X.0 | ||
X | 塑料绝缘电线 | WDZAN(B1)-BYJ-1*1 | 米 | X.0 | ||
X | 消防水枪 | DNXmm | 支 | X.0 | ||
X | 凸面镜 | 室外 | 个 | X.0 | ||
X | 桌椅 | X*X*Xmm | 套 | X.0 | ||
X | 安全讲评台 | X*X | 个 | 5.0 | ||
X | X | 规格X-X | 平方米 | 2,X.0 | ||
X | 安全文明施工牌 | X*X mm 户外写真裱5mmPVC板 | 块 | X.0 | ||
X | ФX | 张 | X.0 | |||
X | 6m*1.8m | 张 | X.0 | |||
X | 彩钢板围挡 | X*X*0.3mm | 平方米 | 1,X.0 | ||
X | 夹轨器 | 电动弹簧式 | 个 | X.0 | ||
X | 6m*1.5m | 张 | X.0 | |||
X | 救生衣 | 件 | X.0 | |||
X | 警戒线 | X米/盒 | 盒 | X.0 | ||
X | 减速带 | 米 | X.0 | |||
X | 接地电阻测试仪 | ZC-X | 个 | 2.0 | ||
X | 激光测距仪 | D6 | 个 | X.0 | ||
X | LED投光灯 | XW | 盏 | X.0 | ||
X | Xmm*Xmm | 平方米 | X.0 | |||
X | 张 | 1,X.0 | ||||
X | 应急救援灯 | 2*5W,XV | 盏 | X.0 | ||
X | 柱式轮廓标 | De-Rb-E | 个 | X.0 | ||
X | 波形梁钢护栏 | Grd-Am-4B2 | 米 | X.0 | ||
X | 光面钢丝绳 | QXB,ΦXmm-XMPa | 米 | X.0 | ||
X | 移位器 | 塑料DNX | 个 | X.0 | ||
X | EPS踢脚板 | EPS,X*X*X | 米 | X.0 | ||
X | 波形梁钢护栏 | Grd-Am-3B2 | 米 | X.0 | ||
X | 定型化围栏 | Xmm*Xmm | 米 | X.0 | ||
X | 光面钢丝绳 | ΦXmm | 米 | X.0 | ||
X | 软木板 | Xmm*Xmm | 块 | X.0 | ||
X | 消防水缸 | 个 | X.0 | |||
X | 阻水袋 | 个 | X.0 | |||
X | 对讲机 | Xkm | 台 | X.0 | ||
X | 手持式扩音器 | 个 | X.0 | |||
X | 工作服 | 防静电 | 套 | X.0 | ||
X | 工作服 | 用途:绝缘 | 套 | X.0 | ||
合计 | ||||||
结算付款方式 | 付款比例X%,每月X号对账,次月X号前支付 | |||||
计重方式 | 理计 | |||||
计价方式 | 固定价 | |||||
合同交货期限 | 具体以招标人下发的物资需求计划为准。 | |||||
备注 | / |
1.数量验收:按卖方进场经买方指定验收人员签收的送货单据(一车一单)计算材料数量。
2.验收须经本合同买方书面授权验收人员签字确认,且验收的效力不等同于每次结算,结算以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为准。
3.买方对本材料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卖方对材料质量应负的责任。
4.卖方每次供货都应随车提交该批次材料相关验收资料,买方现场确认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若卖方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齐;在卖方补齐所需提供资料之前,买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针对该投标项目提供合理的组织供应、运输、保供等服务方案。
XXX物资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买 方:
卖 方:
签订地址:Xong>
签订日期: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红色字体均为提示性词语或参考示例,合同起草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删除;合同条款中的下划线是方便提示填写设置的,合同起草完成后,请将所有下划线删除。)
XXX物资购销合同
买方:
卖方:
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项目名称)买卖(货物名称)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
货物 名称 | 规格 型号 | 生产 厂家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不含税 | 税率 | 税额 | 价税合计 | |||
单价 | 合价 | 单价 | 合价 | 单价 | 合价 | ||||||
合计 | / | / | / | / |
1.本合同暂定总价(含税)X(大写:人民币X)。其中,不含税价合计为X(大写:人民币X),税额合计为X(大写:人民币X)。若因国家税收政策调X,导致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为准,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税额,同时调X价税合计金额。因卖方纳税人身份变化导致增值税率变化,增加的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2.本合同的数量为暂估,以实际交货并经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当合同执行数量不能达到合同签订量时,以合同执行数量结算,卖方自愿承担合同签订量未发生部X的风险,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买方承担合同签订量未发生部X的费用或损失。
3.本合同单价为固定/浮动单价。
(1)固定单价在合同履行中不做任何调X。
(2)浮动单价的浮动机制:。
(若为浮动价的需明确价格浮动调X参照标准或依据。)
4.本合同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
(注:应注明单价是否包含货物的出厂价、运输费、包装费、运杂费、装卸费、服务费、损耗、保险、利润等到达买方指定地点交付前的所有费用。)
第二条质量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
卖方所供货物必须符合的质量技术标准及要求X。
(注明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明确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对货物有其他质量技术及必须提供原材料合格证明等相关要求也应进行明确。)
第三条 交货时间、方式及供货期间
1.交货方式:卖方送货/买方自提。
2.运输方式及费用:。
(由卖方负责运输的,运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货物的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由买方负责运输的,至卖方指定交货地点提货,运输费由买方承担。)
3.交货地址:Xspan>
(本项目施工现场,具体以买方通知为准。)
4.卸货:货到指定交货地点由买方/卖方进行卸货,合同单价中已包含/未包含此卸货费用。卸货堆放按买方要求执行。
5.供货期间:暂定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最终供货期间以买方书面通知的实际供货截止时间为准。
6.交货时间:具体供货计划及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买方需提前*日向卖方提交供货计划通知;卖方收到买方的供货计划通知后,按买方提交的供货计划通知将货物送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
7.货物到达指定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验收人员签字确认接收之前,包括运输、灭失、损毁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第四条 货物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1.卖方货物的包装标准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标准。货物的包装物由卖方负责提供,买方负责回收和处置。包装物费用如合同中没有特殊说明,不得向买方另外收取。卖方如果对包装物回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否则买方有权自行处置。
2.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等需要,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合同交货地点。
第五条 验收
1.货物发出前卖方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及合同要求对货物进行全面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发货,并向买方出具相应的发货凭证、检验及质量证明等资料作为交货的初步依据,未按买方要求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与所供货物不相符的买方有权拒绝收货、验收或拒付货款,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1)计量方式:。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约定。)
(2)买方对验收数量存在异议的应及时通知卖方,如卖方人员未在X小时以内到现场清点确认实际到货数量,或者未与买方共同进行复磅的,以买方确认的实收数量为准进行验收并作为结算依据。
3.质量验收
(1)验收应依据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质量验收以检验及质量证明资料为依据,并由买方对货物按照规定复检。货物的检验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
(2)买方复检X建设相关方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复检存在质量异议的,买方向卖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质量有争议的货物进行封存、不得使用,卖方在接到买方异议后,应在日内按照买方要求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违约,买方有权自行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3)卖方对买方复检结果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对存在异议的货物现场进行见证取样后,送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进行终检,若双方未就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选定达成一致的,由买方优先提议,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反对的,则按买方提议执行;以第三方进行终检的应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终检结果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若非卖方供货质量问题,第三方终检费用由买方承担;若为卖方供货质量问题,第三终检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如特殊物资涉及多次检测的,检测方式及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上予以明确。)
4.如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经检验货物质量不合格,卖方必须无条件接受退货处理,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将符合要求的合格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经济损失。若因此导致逾期供货的,卖方还应承担逾期供货的违约责任。
5.货物验收须经本合同买方指定验收人员签字确认,且验收的效力不等同于每次货物结算,结算以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为准。若指定验收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导致验收延误的,由变更方承担责任。
买方指定验收人员(可增加指定多人)
姓名:,身份证号:,移动电话:。
6.买方对货物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应负的责任。送料单、收料单不作为质量合格的依据,仅作为数量的依据。
7.卖方须按买方要求使用微信小程序“建投供应商门户”完成发货及信息交互;买方项目现场安装智能地磅系统的,卖方必须严格按要求配合使用,若未按要求执行,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承担全部损失;卖方应严格管理微信小程序“建投供应商门户”账号权限,对应管理权限进行授权管理并出具授权书,负责妥善保管好其权限账号,不得将账号权限交由他人使用,因账号泄露或转借他人导致的损失由卖方负责。
第六条 货款的对账与结算
1.上月日至本月的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 日前双方凭该结算周期内实际收货的有效签收凭证进行对账结算。有效签收凭证是指由买方指定验收人员签字的相关验收凭证。对账及结算资料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2.买方基于前述收货凭证编制对账或结算资料并交付卖方,卖方应在收到后7日内进行核对并予以书面确认,卖方逾期未提供书面确认文件亦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其已完全认可对账或结算资料中所载明的货物数量及金额。对账或结算资料需经本合同买方内部结算程序确认,否则不作为支付依据。双方对账或结算事宜须由本合同指定的专人负责。若指定人员变更,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的责任或损失由变更方承担。
(1)买方指定对账与结算人员(可增加指定多人)
姓名:,身份证号:,移动电话:。
(2)卖方指定对账与结算人员(可增加指定多人)
姓名:,身份证号:,移动电话:。
3.对账结算流程:办理涉及对账结算等经济业务的,买方有相关的办理、审批流程,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部门(项目部)X相关部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授权人员签字且加盖方应配合提供买方审批所需的全部资料,因资料不全导致审批延误的,责任由卖方承担。卖方充X理解买方作为国有企业设置的上述对账结算流程,对此承诺予以配合(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拟定)。
第七条 发票有关事项
1.项目计税方式:。
a.一般计税项目;b.简易计税项目
2.买卖双方开票信息
(1)买方开票信息
买方单位名称:
买方纳税人类型:
买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买方注册地址:Xpan>买方联系电话:
买方开户银行:
买方银行账号:
(2)卖方开票信息
卖方单位名称:
卖方纳税人类型:
卖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卖方注册地址:Xpan>卖方联系电话:
卖方开户银行:
卖方银行账号:
3.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和类型的要求:
(1)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卖方应按结算周期在与买方办理完对账结算后,在X天内向买方提供周期结算的增值税发票。上一结算周期发票未按时提供的,不予办理下一期对账结算工作。
(2)开具发票系合同主义务之一,如卖方未向买方提供发票,视为付款条件未成就,卖方认可买方有权停止支付货款直至提供适格发票,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欠款赔偿或要求买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卖方提供的票据类型:。
a.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b.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
(4)买方不接受卖方提供开票日期超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若卖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货物数量为一批,必须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5.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补救措施:若买方发生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情况,则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等资料。
6.卖方认可:若卖方提供的发票不合法、无效、不准确或不符合税法及本合同约定,视为付款条件未成就,买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直至卖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给买方为止,且因此产生的迟延支付不视为买方违约。卖方不向买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发票的,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买方有权在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上述损失,未付款项不足以扣除的部X,买方有权另行要求卖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卖方就本合同约定之业务向买方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并保证合同流、货物流、发票流及资金流“四流一致”,即:货物劳务供应、发票提供、资金收付相关信息需与合同主体约定一致。因“四流不一致”引起的虚开发票风险,造成买方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经济损失的,相关损失全部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扣除相关损失后支付款项。若卖方逾期提供发票,应自发票提供截止日起,按应开票金额总额的每日X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且不免除卖方向买方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未付款项不足以扣除的部X,买方有权另行要求卖方支付。
(2)卖方因债务重组、工商注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卖方应提前与买方结算并按结算开具发票。若卖方因以上原因导致无法开具与实际业务相符的发票给买方,造成买方无法抵扣税款等经济损失的,买方有权扣除卖方造成的损失后支付款项。未付款项不足以扣除的部X,买方有权另行要求卖方支付。
(3)卖方已开具并提供至买方的增值税发票,不得以任何原因自行作废或冲红发票,否则将视为恶意作废发票,一经确认为恶意作废发票的情形,给买方带来恶意抵扣进项税额风险时,卖方X或其他检查机构调查取证等工作,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买方还有权要求卖方支付XX/次的违约金。
第八条 货款的支付
1.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1)先货后款。当期结算完成后日内支付结算金额的%,日内支付结算金额的%,剩余%作为质量保证金。
(2)先款后货。买方于卖方发货前支付每批所购货物金额的%,日内支付该批货物金额的%,日内支付该批货物金额的%,剩余%作为质量保证金。如实际供货金额少于或多于预付货款的,结算后日内双方多退少补。
(3)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X。
(若不选用以上两种支付方式的,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货款支付比例、时间及质量保证金。)
2.支付方式:本合同价款以人民币支付,买方以/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货款,卖方须积极配合提供银行及相关机构所需的付款资料。若约定以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贴息费已/未包含在合同单价内,贴息费由买/卖方承担;其它约定:。
(明确支付币种及具体支付方式;采用承兑汇票等方式时,应注明贴息费是否包含在合同单价内,并注明贴现利息承担方。)
3.款项支付至合同约定的卖方收款账户,卖方收款账户名称必须与合同卖方名称一致,若卖方收款账户的银行账号发生变更,卖方须在买方付款前书面通知买方,若卖方未及时书面通知买方,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4.若买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以非现金方式支付后,即视为买方已按约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卖方不得再以兑付期限、兑付成本等任何理由向买方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5.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X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第九条 质量保证期
1.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开始起算。
2.非买方原因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货物进行退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更换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若卖方拒绝更换或未在约定时间内更换的,由买方将更换或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卖方进行确认,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确认,逾期未确认视为认可,买方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更换或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3.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买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因卖方违约质保金被买方扣除,卖方须在被扣除后的7日内将质保金补足到与原金额一致,如卖方不补齐的,买方有权在结算款中扣除。
第十条 相关服务
1.相关服务是指卖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解决货物存在的数量及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货物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买方要求卖方派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相关服务的,卖方需X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指导。
2.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3.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4.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 履约担保
1.卖方需要向买方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见索即付保函或保险;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5% 。
2.履约担保的期限:自合同生效至最后一批供应货物交货验收后X天。
3.履约担保的退还:以扣除相应货款的,最后一批供应货物交货验收后X天内无息退还;以银行保函担保的,最后一批供应货物交货验收后保函自动解除。
4.如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不足时自动从卖方货物结算款中补足。
5.履约担保退还与否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货物的质量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及安全要求
1.卖方所供货物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高、限重标准运输供货,不得给沿线道路、临时道路或其他设施造成影响。在货物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对货物装卸、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非买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使第三方受到影响,均由卖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因此导致买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买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卖方全额追偿。
2.卖方运输车辆及人员进入买方施工作业现场,必须遵守买方现场相关的安全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买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买方管理的人员、车辆,买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3.卖方必须对自身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自行配备安全帽和必要的防护用具,在现场因卖方过错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三条 廉洁条款
1.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发现对方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时,有义务提醒并有权利制止。
2.严禁买方人员以任何方式明示、暗示卖方请吃、请喝、收受卖方礼金、礼品或接受卖方提供的其他私人便利或利益。
3.严禁卖方以任何方式向买方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或进X宴请。
4.若卖方违背上述规定且经买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委监察机关查实认定,或国家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视为卖方违约,卖方承担暂定合同总价的%的违约金,违约金及卖方因违背廉洁规定行为所取得的不当利益一并在结算中扣除。
5.如任何一方发现对方人员违反廉洁规定的,应向对方相关纪检监察或监督部门进行举报;买方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卖方监督举报电话:,邮箱:。
第十四条 双方的义务(可结合实际,补充完善)
1.买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
2.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3.买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货计划范围内的物品。
4.买方应按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
5.卖方保质保量提供服务,所供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6.卖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无误地将货物送至买方指定送货地点,并提供货物相应的检验报告、质量证明资料等,同时配合买方验收,共同做好签认记录。
7.卖方应做好所供货物进场工作,保证顺利卸货退场,确保供货正常进行。
8.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调剂非卖方原因造成的卖方所供应的多余货物。
9.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X.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卖方保证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X,能够安全使用。
12.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资料完X、清晰、准确且真实有效,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货物的需要。
13.卖方保证,在货物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货物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1.卖方过错导致供货质量不合格、未按约定的数量、时间、地点交货,且卖方无法保证供货或不提供退换货时,由买方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卖方进行确认,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确认,逾期未确认视为认可,买方可以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其他供货商采购货物,因此产生的超合同价格差及给买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卖方承担。
2.卖方过错导致未按合同对应条款交付货物的,买方有权从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的延误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若发现卖方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法虚增数量或以次充好的情况,均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卖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4.买方不定期对卖方提供的货物抽样送第三方检测,若由于卖方过错导致供应的X验收不合X无法竣工,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并负责赔偿。买方有权从应支付货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卖方违约金以及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5.卖方保证提供的货物、服务及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其他任何权利。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时,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一切可能发生的经济上、法律上的责任,由此给买方带来损失的,卖方无条件予以赔偿。
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若卖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到期债权的,视为卖方违约,须向买方承担转让债权金额X%的违约责任。同时,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债权,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若卖方擅自转让或用于担保的,则该行为无效,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7.确因买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款项的,卖方有权停止供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在签订本合同时,买卖双方均清楚知道双方企业性质,均愿意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卖方在单价中已充X考虑出现逾期付款时的资金利息,本合同项下所有货款均是无息支付,出现买方无法按期全额支付款项的,卖方自动放弃对资金占用费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主张,本条适用于对方为大型企业。
(2)卖方同意给予买方3个月的宽限期,买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卖方未履行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买方对逾期付款部X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X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算的基数以买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X的货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未支付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买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本条适用于对方为中、小微企业。
8.若卖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停窝工损失、买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买方委托第三方供货的价差损失等。
第十六条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具备条件的第一时间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延期履行、部X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X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若一方因未得到及时通知而导致损失增加的,则受损方可就增加部X的损失向另一方要求相应的赔偿。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买方住所地/合同签订地。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应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当合同各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终止。
3.一方迟延履行超过X日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自合同解除通知对方之日起合同解除。
4.若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可以在任何条件下终止与解除。
5.合同终止与解除后,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双方未履行完毕的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而丧失或减损,负有义务一方仍应如约履行。
第二十条 工作联络
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2.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双方工作联络方式及相关资料送达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工作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订单、价格确认单、结算单、发票、合同、通知、函件等文件的签收和送达,以及就合同发生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以上约定发生变更时应当在X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4.工作联络及相关送达约定
(1)买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X,签收人:Xn>,身份证号:,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号:。
(2)卖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X,签收人:Xn>,身份证号:,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号:。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中除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以外,手写的内容均为无效条款,对签约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
2.买、卖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X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3.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X份,买方X份,卖方X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时提供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买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X>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Xp>经办人:X/td> | 卖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X>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Xp>经办人:X/td> |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