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资质要求(开标时需进行信息公开):投标方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子项目为门式起重机(
A级)。投标时需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并可在全国特种设X(***fo-pub/pub)X站核实。3.2资格要求:(1)营业执照:投标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X的,提供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上级X投标),认可该X公司和上级法人单位的资质、资格和业绩,不认可X的资质、资格和业绩,投标时需提供原X与上级法人单位只可一家参与投标,同时参与投标的,投标均无效。 (2)控股管理关系:如出现不同投标人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相关投标均无效,招标人随时有权做出拒绝投标、取消投标资格、取消授标、不签订合同或在合同签订后终止合同等决定,相关投标人须无条件接受,且由此做出的任何损失由对应投标人承担。(3)投标人属性: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贸易商投标。投标人应为本次投标XX或隶属于同一集团的销售公司,视为制造商,投标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同一制造商仅允许一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否则相关的所有投标将被否决。证明投标人为制造商证明相关材料如下: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改、改造),子项目为门式起重机(A级)。3.3业绩要求(开标时需进行信息公开)X、X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具有2台的造船门式起重机的供货业绩,且均满足起重量不低于X吨、跨距不低于X米(其中至少1台应为双梁造船门式起重机),业绩文件须体现合同签订主体、设计和制造均为投标人。可通过1个或多个合同满足业绩要求。2.投标方须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至少包含:(1)合同和(2)到货验收材料。(1)合同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合同首页、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签署页(国内贸易合同应有双方盖章,国际贸易合同应有双方签字或盖章)、货物名称、起重量不低于X吨、跨距不低于X米的技术要求(其中至少1台应为双梁造船门式起重机)。(2)X单位出具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买方接收证明(或买方到货验收单或增值税发票)和买方调试验收证明;如提供增值税发票扫描件作为证明文件的,发票总金额应至少达到合同或订单金额的X%及以上,发票信息应包含发票号、产品名称以及发票清单(如有)。 说明X.投标方提供的到货验收材料中必须明确投标方为设计、制造单位;b.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中设备类别(或品种)应为造船门式起重机。c.若业绩中的设备满足特种设备相关规定不需单独做型式试验,需提交其可覆盖业绩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合格证。3.若业绩合同为年度协议/框架协议/费率合同,除提供年度协议/框架协议/费率合同外,还应提供相应的已到货订单,订单内容或编号应与年度协议/框架协议/费率合同相关联。同一个年度协议/框架协议/费率合同下每提供1个订单及与订单对应的到货验收材料均算为1个有效业绩。4.如业绩合同买方与投标方及所投产品制造商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指与投标方及所投产品制造商为同一法人或具有控股关系),则上述合同业绩不接受。 5.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通过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认定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均视为无效业绩。3.4其他要求:投标人务必确保开标环节“资质、业绩信息”中公开的资质、业绩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质、业绩内容一致。未按要求在开标环节“资质、业绩信息”中进行公开的资质、业绩信息,评标阶段不予认可。所有投标人逐一确认公开的资质、业绩信息是否与投标文件中一致。如不一致,投标人可在开标环节提出,将开标环节未公开但投标文件中已提供的资质、业绩在对话框中公开,上述投标人补充公开的信息视同满足信息公开要求,招标项目经理如实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