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医疗卫生 江苏 2026-03-20
委托行政机关:建湖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人:X
受委托组织:建湖县疾病X(建湖县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X玉忠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相关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建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建湖县疾病X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批复》(建编办发〔X〕9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监督执法职责依法委托建湖县疾病X(建湖县卫生监督所)行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建湖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建湖县疾病X(建湖县卫生监督所)在建湖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建湖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建湖县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有权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等措施。
(二)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相关违法违规案件。受委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其中,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以及委托单位认为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由委托单位负责法制审核、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由委托单位依法组织听证。
(三)其他权限。建湖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监督行政执法事项。
三、委托执法内容
(一)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X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母婴保健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贯。
(三)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根据受委托方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2.对受委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委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委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监督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行政执法权限范围的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5.建立健全相关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机制和制度。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事项经双方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盖章,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除行政管理体制出现重大调X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修改等重大情况变化外,本委托事项长期有效。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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