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充电网络升级项目(一期)-光储充充电站设备采购项目的答疑及补充通知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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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慧充电网络升级项目(一期)-光储充充电站设备采购项目的答疑及补充通知

    采购与招标网   ,网络通讯计算机,机械电子电器   福建   2026-03-23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智慧充电网络升级项目(一期)-光储充充电站设备采购项目的答疑及补充通知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答疑 及补充 通知(编号: X)

    招标编号: EX

    各潜在投标人:X>

    现就本项目招标文件疑问统一答复如下。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X,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内容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发布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X、平潭综合实验区公X,发布后即视为所有潜在投标人已收悉。

    一、答疑内容

    问题 1 : 关于 “设备制造商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是否只需提供充电设备制造商营业执照?还是招标文件品目名称中包含的储能柜、逆变器都需要提供厂家营业执照?若所有配套设备均需提供厂家营业执照,既与本项目以充电桩为主要采购标的的目的不符,也超出常规采购要求,特此申请予以明确。

    回复 该条款中充电设备是指: “全液冷X体式直流充电主机、液冷超充终端、直流快充终端”,投标人为授权代理商的还应提供“全液冷X体式直流充电主机、液冷超充终端、直流快充终端”制造商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有效的“全液冷X体式直流充电主机、液冷超充终端、直流快充终端”制造商授权书

    问题 2 : 请明确充电设备的范围是否X全液冷X体式直流充电主机、液冷超充终端、直流快充终端。

    回复 详见问题 1回复

    问题 3:本项目相关参数及评审内容与“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服务基础设施信息化提升项目-光储充充电站设备采购 ”有大规模的类似,虽然“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服务基础设施信息化提升项目-光储充充电站设备采购 ”的项目中标单位X且没公布具体制造X闻的《平潭集中投用8座超充站》等消息可知制造商实际为“HW”,本项目是否又是为其量身定制。

    回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评审标准X络升级项目 (一期) 的实际建设需求制定,结合招X络的长期规划、光储充一体化运营的技术要求及行业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设定。本项目所有技术要求均为开放性要求,凡符合国家规范及本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合格制造商/代理商均可参与投标,不存在为特定主体量身定制的情形

    问题 4:招标文件中①招标公告资格要求“ 同一制造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设备制造商与其授权代理商同时投标的,以设备制造商为有效投标人;”②投标须知要求及有效的充电设备制造商授权书,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③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要求“本项目按品目号划X5 个品目产品,一个投标人每个品目只能选取一个品牌进行投标报价,若某个品目产品选取 2 个及以上的品牌产品进行投标报价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按照上述 ①②③的规定明显①③与②存在不一致,若按照①③规定那么存在明显的排斥潜在投标人,且X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的规定。请招标人按照②内容进行调X。

    回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制造商授权及品目品牌投标的规定无冲突,核心要求X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的规定,现统一明确如下:

    1.同一制造商对本项目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家代理商参与投标,制造商与代理商同时投标的,仅制造商投标有效; 同一 “全液冷X体式直流充电主机、液冷超充终端、直流快充终端” 制造商对本项目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家代理商参与投标,制造商与代理商同时投标的,仅制造商投标有效

    2.本项目按品目划X为5个品目产品,一个投标人每个品目仅能选取一个品牌进行投标报价,该要求为品目内品牌唯一性要求,并非限制制造商授权,投标人可选择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目产品,或不同制造商的各品目产品参与投标,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亦不排斥潜在投标人

    问题 5:招标文件第三章的“二、技术服务要求(本条技术服务要求全部内容均为“★”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应按照技术服务要求逐项应答,若偏离或不响应,其投标文件予以否决。”,此内容描述“二、技术服务要求 ”全条款均为“★ ”,为什么该条款的部X子条款为“★”,部X条款未标“★” 以那条为准,请招标人明确!

    回复: 招标文件第三章 “二、技术服务要求”章节开头已明确:本条技术服务要求全部内容均为★标示的实质性要求,为不允许偏离的条款,投标人须逐项应答,偏离或不响应将否决投标。章节内部X子条款虽未单独标注★,仍属于本条全部实质性要求范围,均为不允许偏离的强制性条款,不存在可偏离项。本项目技术服务要求全部条款均按实质性要求执行,投标文件须对所有技术服务要求逐条完全响应,不得存在任何负偏离

    问题 6:技术参数中的 1.4.X 可靠性指标系统平均故障间隔(MTBF):≥X 小时。X小时是X年到X年,行业正常是9-X年左右,明显设置过高,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招标人下调。

    回复: 本项目的光储充充电站为户外长期运营的基础设施,对设备的可靠性、稳定性要求较高,且本项目质保期要求X5年,MTBF≥X 小时的要求,是基于设备全生命周期运营及减少后期运维成本的实际需求设定,是 对充电设备可靠性提出的要求 。该指标为开放性技术要求,凡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制造商均可满足,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不予下调,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 7:《一体化储能柜》的参数电芯循环次数:≥X 次(末年容量保持率 X%),行业规定《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X 年)》单体电池循环寿命≥X 次且容量保持率≥X%,电池组循环寿命≥X次且容量保持率≥X%。是明显的高标准、高门槛、高寿命的顶级储能电芯要求。

    回复: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X年)》为行业最低准入条件,本项目为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储能柜为核心储能设备,需匹配充电站长期运营需求,本次要求的“电芯循环次数≥X次(末年容量保持率X%)”为设备性能要求,并非行业准入要求,高于行业最低标准是项目实际运营的必然需求;该指标未指定特定品牌或技术路线,不存在设置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 8:评审项《设备兼容性》“充电设备能够与X款以上新能源汽车车型完成车桩充电兼容测试,包括:充电连接、启动充电、稳定充电及桩端控制结束充电等。充电兼容测试通过车型数量≥X款的,得3X;≥X,<X 款的,得2 X;≥X 款的,<X款的,得1X。备注:不同年款仅统计为1个车型。备注:投标人应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书扫描件,未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书的,不得X ”。

    根据国标( GB/TX)仅要求通过协议一致性与基础互操作测试,未强制要求测试车型数量。行业头部企业常规提供的第三方兼容报告,本项目公共充电站服务大部X车型即可,X款以上属于超高标准,与“满足公共充电 ”的实际需求严重脱节。直接将绝大多数中小品牌、新进入者排除在外,仅少数头部品牌(如HW、TLD 等)可能达标,实质性限制竞争。

    回复: 国标 GB/TX的规定为最低技术要求,本项目服务对象涵盖各类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重卡等,要求与X款以上车型完成兼容测试,是为保障公共充电的通用性和适配性;招标文件中对兼容测试车型数量的评X设置了梯度(X-X款得1X、X-X 款得2X、≥X 款得3X),并非强制要求满X标准,投标人可根据自身能力满足基础X款要求并获得相应X值,不存在排斥情形,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 9:评审项《设备先进性》“在最高温度X℃运行Xh,充电桩能正常工作,从未停止输出,降额不超过X%额定功率,满足此项要求得 3 X,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第三方委托检验报告,未提供不得X ”。

    平潭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极端最高气温仅约 X℃,无X℃实际运行环境,该要求与项目所在地实际需求无关;且未提供第三方报告不得X,属于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技术条件。违规X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福建省招投标管理规定(试行)“评标因素与项目实际需求匹配 ”要求。

    回复: 本项目充电设备为户外落地安装,充电主机及终端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自身热量,叠加夏季高温、阳光直射等因素,设备内部实际工作温度会显著高于环境温度,要求设备在 X℃环境下稳定运行,是为保障设备在极端工况下的可靠性,与项目实际运行需求相关;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是为保障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和可验证性,避免投标人虚假承诺,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通过合法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测试,不存在设置无关条件的情形,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 X:评审项《MPPT转换效率》按有效投标人排名打X,①未设定最低效率阈值,仅以“排名第一/二/三 ”打X,属于模糊评X条款,评委无明确打X依据,自由裁量权过大;②项目实质性要求逆变器最高转换效率≥X.5%,在此基础上再按排名打X,属于“过度竞争 ”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排斥效率达标但排名靠后的投标人。违规X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回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已设定逆变器最高转换效率 ≥X.5%、中国效率≥X.0% 的实质性最低阈值,未满足该阈值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按排名打X仅针对通过实质性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并非无依据评X;

    按排名打X是综合评X法的常规评X方式,旨在区X合格投标人的产品性能差异,评委需依据投标人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进行客观排名,无自由裁量权,且该评X设置符合项目对光伏逆变器发电效率的实际需求,不属于过度竞争,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 X:评审项《安全防护》实质性要求XAFCI≥L2,L2 等级已完全满足项目光伏逆变器安全需求,但评审项中L2仅得1X,L4(行业最高等级)才满X;L4 等级仅少数进口/头部品牌能提供,中小品牌仅能满足L2/L3,构成排斥。违规X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回复: 本项目实质性要求AFCI≥L2,是项目的 最低安全要求 ,投标人满足该要求即可通过实质性审查,评审中对更高等级(L3/L4)设置更高X值,是X 鼓励投标人提供更优的安全防护 等级 ,符合综合评X法 “择优选择” 的原则;

    L4 等级并非仅进口/头部品牌可提供,国内多家合格制造商均可满足该要求,且中小品牌可通过满足L2要求获得相应X值,未 构成 排斥,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 X:《设备安全性》 实质性要求仅为“泄爆方向不朝向人员区域 ”,评审项强制限定“顶端泄爆 ”这一特定技术方案;非顶端泄爆(侧面/背面)若避开人员区域,完全满足安全需求,却被判定为0 X,直接排斥采用非顶端泄爆合规方案的投标人。违规X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限定特定技术方案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 本项目储能柜拟安装于充电站公共区域,周边人员活动频繁, 顶端泄爆 是可有效避免泄爆时高温高压气体、火焰直接接触人员及周边设备,相较于侧面/背面泄爆,更能保障公共区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是项目 安全运营的核心要求 ,并非限定特定技术方案。该要求是基于项目实际安装环境和安全需求设定,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通过顶端泄爆方案满足要求,不存在排斥情形,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 X:评审项《3.3技术先进性》及评审项《3.5储能电池系统与BMS》3.3 已要求电池包主动均衡功能(3X,0X制),3.5又额外要求“包优化器+主动均衡 ”(2X,0X制),属于重复评审,违反“评标因素唯一性 ”原则;且均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彩页,中小品牌无此证明材料,直接判0X,评X梯度不合理。违规X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回复: 本项目评审项中 3.3 技术先进性 要求的 “电池包主动均衡功能”与 3.5 储能电池系统与BMS 要求的 “包优化器 + 主动均衡功能”并非重复评审:

    1) 3.3X 基础主动均衡功能 ,要求投标人提供电池包自身的均衡方案,是储能电池的基本性能要求;

    2) 3.5X 精细化主动均衡功能 ,要求在基础均衡的基础上,通过 安装 包优化器实现电池包间的均衡,适用于电池包更换、新旧混用的场景,是保障储能系统X体寿命的进阶要求;两项评审X别针对不同层面的技术要求,且均设置 0/满X的评X标准,是X 保障技术指标的明确性 ,投标人可根据自身能力提供相应方案,不存在重复评审及评X梯度不合理的情形,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 X:评审项《3.7系统调度》光伏功率预测准确率行业常规为X%-X%,X%为超高标准,仅头部品牌的智能调度系统能达到;且该指标与项目“光储充基础调度”的实际需求不匹配(基础调度无需X%高精度预测),排斥中小品牌。违规X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回复: 本项目X 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 ,光伏功率预测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储能系统的X负荷调节及充电站的能源利用效率,要求预测准确率 ≥X%,是X 保障光储充系统的协同运营效果 ;该指标为开放性技术要求,凡具备光储智能调度系统研发能力的制造商均可满足,且招标文件仅要求提供功能图片和说明,未设置过高的验证门槛,不存在排斥中小品牌的情形,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 X:评审项《项目经理》本项目为货物采购+简易安装调试,非房屋建X施工项目X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货物招标的项目经理资质应与“供货、安装调试 ”直接相关,因注册建造师必须注册在X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建筑业相关资质的单位;无任何建筑业资质的单位(如纯设备采X等),无法作为注册建造师的聘用注册单位。该项目评审条款中要求“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一级/X注册建造师资质 ”的条款,属于设置与项目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门槛,直接排斥了所有无建筑业资质的合法设备供应商X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的核心规定。

    回复: 本项目并非单纯的货物采购项目,还包含 光储充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联调联试及竣工验收 等工作,涉及机电管线连接、光储充系统集成等专业施工内容, 增加 拟派项目经理具备 ,是X 保障项目安装调试的专业性、安全性和规范性 ,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 X:招标文件投标格式中的招标编号均为*******************,本项目招标公告的招标编号为EX。请招标代理单位确认以哪个为准。

    回复: 本项目唯一有效招标编号XEX,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星号占位符为格式模板标识,各潜在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需将所有星号占位符替换为该正式招标编号,特此明确

    二、更正内容 1.原招标公告第一章“1.招标条件”中,项目批准文号“闽发改备 [X] AX 号”存在笔误,现更正为“ 闽发改备[X]AX号”。

    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涉及该批准文号的内容,均以本次更正后的文号为准。

    2.原投标文件格式十三、《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注意事项 1.2 条: 原内容: “对招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涉及‘≥或>’、‘≤或<’及某个区间值范围内的内容,投标响应应填写具体的数值,但技术指标只能以范围作响应的除外。” 现删除该条款内容,调XX “‘投标响应’项下应填写具体的响应内容并与‘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填写的内容逐项对应。” 3.原投标文件格X条件响应表》注意事项 1.2 条: 原内容: X要求’项下涉及‘≥或>’、‘≤或<’及某个区间值范围内的内容,应填写具体的数值。” 现删除该条款内容,调XX “‘投标响应’项下应填写具体的响应内X要求’项下填写的内容逐项对应。” 除上述修改外,《技术和服务要求响X条件响应表》的其他填写要求、表格格式及招标文件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原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次更正涉及的投标文件格式调X,已同步更新《技术和服务要求响X条件响应表》相关内容,更新后的投标文件格式以附件形式随本补充通知一并发布,请各潜在投标人以本次附件版本为准编制投标文件,原版本投标文件格式同时废止。 、其他说明

    1. 本答疑 及补充 通知 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不变 。

    2. 投标人应自行持续关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X、平潭综合实验区公X发布的答疑、澄清、修改通知,因未及时查看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X

    招标代理机构:X

    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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