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天津 2026-03-24
| 账户名称 | X公司 | 银行账户 | X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X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X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开发区捷达路X号X门X室房产 | ||
|---|---|---|---|
|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X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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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转让标的房产的证载X,该权利人为转让方曾用名,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但不影响成交后的过户变更手续。 2.本转让标的房产目前为闲置状态。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可提前与转让方指定的看房联系人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未经预约的,一律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齐女士X。 3.本项目挂牌价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9%。 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 房产类 |
标的是否有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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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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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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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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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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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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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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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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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名称 |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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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号 | |
| 经济类型 | X)/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林涛 | 成立日期 | X-X-X |
| 注册资本 | X,X.XX(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X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X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铁路运输辅助活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交通设施维修;铁路运输设备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润滑油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体育竞赛组织;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X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XB |
| 批准单位 | X | 批准日期 | X-X-X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X年4月X日天佑X公司执行董事专题会议纪要(X) |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X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X-X-X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X-X-X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X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挂牌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X;挂牌期满后,如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X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X络X络竞价确X络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X,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X%扣除,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受让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4)受让方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转让标的设置的资格条件(如限购政策等),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X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 6.意向受让方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X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同时按成交金额的2%向天津产权支付交易服务费;(2)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4)同意转让标的涉及的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5)同意转让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X) | X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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