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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榕江县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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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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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关于《榕江县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为进一步规X养老机构管理,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X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X实际情况,起草了《X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如下:一、征求意见期限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二、意见反馈方式(1XX.com(2)联系电话:X-X(3)通讯地址:X,并留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沟通XX年X月XX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X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X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X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XX域内依法X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X张以上的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第三条XX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X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X、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依照职责X工,对养老机X(X办事处)负X内养老机构的日常巡查、信息上报和协助监管工作,X(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结X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老年人生活习惯,提供适宜服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鼓励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参与养老机X投资兴办的养老X敬X),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X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及苗族、侗族等少数民X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运营方应当保持公益属性,不得擅自改变服务功能。第七条X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支持养老机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落实养老服务补贴、税费减免、水电气价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及在外X贤兴办、运营养老机构;引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志愿服务,支持养老机构与民族文化团体、职业院校合作。第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开展X养老服务交流活动,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第二章备案X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X场XX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X或其他依法具有登记管理权限的机关。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第十条 养老机构X备案应当遵守以下时限要求: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后X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场所X提出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后X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X提出备案。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X备案X提交以下材料(材料真实有效,X案申请书(需包含养老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信息、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涵盖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安全等内容);服务场所权属证明(X养老机构使用X出具的权属备案证明)X应当优化信息化服务,依托全国一X,逐步实现备案全流程XX。第十二条X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齐全的,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养老机构补正要求,指导其完善材料。第十三条 已备案养老机构发生以下变更的,应当及时X变更备案: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的,自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X申请变更;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的,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X申请变更;XX域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向X申请变更;X(X、X)变更服务场所的,向变更后服务场所所X级民政部门申请备案。第十四条 X民X站、榕江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大厅公示X,公开养老机构备案事项、流程、材料清单及咨询电话,接受社会查询;X场监管、卫生X互联互通、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填报。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结合老年人身心状况(含少数民族老年人语言习惯、生活禁忌)开展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确定或变更照料护理等级,必须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书面同意。评估记录应当存入老年人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之日起X年。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可根据少数民族传统习俗增加补充条款):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X明、联系方式(含少数民族老年人常用的方言联系方式);照料护理等级、服务内容(如民族饮食照料、民族文化活动参与等)及服务方式;收费标准(XX营利性、非营利性)和费用X方式;服务期限、场所及协议变更、解除、终止条件;暂停或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优先考虑回原籍或近亲属照料);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可约定民族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以下服务:生活照料:包括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尊重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老年人的饮食习俗(如提供酸汤、糯米饭等特色餐食,标注食材成X及禁忌);康复护理:根据照料护理等级,提供翻身、按摩、康复训练等服务,配备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器材;精神慰藉: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鼓励老年人参与侗族大歌、苗族刺绣、芦笙舞等民族文化活动;文化娱乐: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棋牌、书画、民族节庆活动等,配备必要的活动场地和器材。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的居住用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采光、通风良好,冬季保暖、夏季防暑,适X气候特点;配备防滑地面、扶手、紧急呼叫装置等安全设施,避免尖锐边X;根据少数民族老年人生活习惯,设置独立或合居的居住空间,尊重其隐私;定期对活动场所、物品进行消毒、清洗,每月至少开展1次卫生检查。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记录健康状况、用药情况、体检结果等信息;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用汉、苗、侗双语宣传材料),做好疾病预防工作。老年人突发危重疾X卫生院等医疗机构救治,并在1小时内通知紧急联系人;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通就医X。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规定开展医疗服务。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立即X或就近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通知其监护人并协助送往专业机构。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允许亲属携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民族特色食品探望;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定期协助老年人与亲属视频、电话沟通。第二十二条 鼓励养老机构X养老服务设施,或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优先X空巢、留守老年人。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公开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含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卫生消毒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公开收支情况);档案管理制度(含老年人档案、运营档案)。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具体要求如下: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待遇不低X当期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如护士资格证、消防设施操作员证);每年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不少于2X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含民族习俗知识、应急处置技能);建立养老护理员薪酬激励制度,将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挂钩,鼓励护理员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合理确定收费标准X定价或指导价执行,收XX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经营成本、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自主确定收费标准,X场监管部门监督;所有养老机构应当在大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用汉、苗、侗双语公示),不得收取未公示的费用。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X小时值班制度,在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X、食堂、活动场地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X天;值班人员应当熟悉老年人基本情况,能熟练使用紧急呼叫装置。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X场X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遵守以下规定:严格执行原料采购查验、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留样保存时间不少于X小时)等制度;食材采购优先选X本地合格农产品,建立采购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和民族习俗,提供软食、半流质食等多样化餐食,标注过敏原;每周开展1次食品安全自查,自查记录存档备查。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查验供餐单位资质和食品检验报告,做好订餐记录。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如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对消防设施、器材检测1次,确保完好有效;每月开展1次防火巡查,每季度开展1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每半年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人员和老年人参与率不低于X%;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X消防救援大队报告消防安全情况。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X暴雨、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火灾、公共卫生事件等,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应急照明、急救药品、防滑垫等应急设备,每季度开展1次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措施,并在1X及相关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并妥善保管服务协议、评估记录、健康档案等资料,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X年;严格保护老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出售老年人身份信息、健康数据等。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用途使用,定期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第三十二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X可对投保的机构给予适当补贴,降低运营风险。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终止等原因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提前X日书面通知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同时X;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方案(优先安排到其他合规养老机构或由亲属接回)X应当协助联系安置机构;终止服务前,应当结清老年人费用,妥善移交老年人档案;依法进行清算,X注销登记(营利性X申请,非营利X申请)。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X应当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组织开展不少于1X案信息真实性、服务协议履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对新备案的养老机构,自备案之日起X个X息;发现养老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如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及X、X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第三十五条X开展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以下措施:向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了解情X施设备及档案资料;查阅或复制服务协议、收费票据、账簿等相关资料;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X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养老机构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碍。第三十六条X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X站公开;根据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良好、无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每年抽查1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养老机构,每季度抽查1次,依法实施重点监管。第三十七条X应当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工作,通过宣传册、政务新媒X,向老年人及家属宣传非法集资识别知识;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立X金融办X等部门处X(X办事处)应当每月X内养老机构开展1次日常巡查,重点检查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老年人照料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XX;X(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巡查,收集老年人意见建议。第三十九条X应当畅通举报X,公开举报电话X养老服务股电话)X投诉入口,对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X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举报人。第四十条X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每月按时报送运营数据(如入住人数、床位使用率、工作人员数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X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X以下罚款: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未按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未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或违反少数民族老年人合理生活禁忌;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未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利用养老机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如非法宗教活动、传销)的;未按规定制定或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或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向监督检查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十二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X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X(X办事处)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X;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养老机构规章制度,扰乱养老机构正常秩序,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X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XX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X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