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江苏 2026-10-02
X年X月X日,X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X无可供清偿的财产,财产也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终结X的破产清算程序。
X与其X对外欠负的债务应以公司的全部责任财产予以清偿,股东X承担责任。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宣告破产及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X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X破产;
二、终结X破产程序。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X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本院追加X配。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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