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河南 2026-09-27
通 知
(X)豫 X 破 X 号
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
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或重X、和解)程序终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X 日内向本院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
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用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
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
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
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
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
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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