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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年 9 月 X 日,本院根据徐旭的申请,裁定受理郑
X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法采取摇号轮候方式选定北京国振X为本案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指定北京国振X担任郑州艺动健X管理人,负责人为刘正宇。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X
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X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
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X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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