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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豫 X 破 X 号
XX中级人民法院于 X 年 8 月 4 日作出(X)
豫 X 破申 X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王X桂对被申请
XX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 X 年
8 月 X 日X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 X 年 8 月 X 日
选定河南大为X破产管
理人,王红梅为管理人负责人。
X债权人在收到债权申报
通知后及时申报了债权,管理人也将债权申报情况进行了核对,
并编制了债权表。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核查,经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王X桂等 2
户债权人的债权无异议。
本院认X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
于王X桂等 2 户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王X桂等 2 户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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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 松 哲
审 判
员
刘
蔚
审 判
员
刘 晓 萌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玉 雪
附:无异议债权表。- 3 -
XX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单位:人民币X
序
号
债权人姓名
债权性质
确认金额
备
注
1
X
普通债权
X,X.4
劣后债权
X,X
2
王X桂
普通债权
X,X.X
合计
1,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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