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09-30
X 年 9 月 X 日,本院根据申请X(下称“山大车竹木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X 年 9 月 X 日指定X担任管理人。山大车竹木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X 年 X 月 X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X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以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X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X配不再补充X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X的债务人或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X 年 X 月 X 日 9 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X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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