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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X X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书
(X)闽X破X号
X年X月6 日,本院根据国家税务XX的申请,裁定X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本院X宁德X公司X管理人。X年X月X X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X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
本院查明,在本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X管理人共接受2名债权人申报的4笔债权,申报金额合计X.XX,并予以登记造册X管理人审查,认定4笔债权并编制了债权表,债权金额合计X.6X。其中,税收债权X.XX,普通债权X.XX,劣后债权X.XX。X年X月X 日,第一次债权人会X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了核查,各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权X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均无异X管理人申请本院对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债权人国家税务XX享有税收债权1笔,债权金额X.XX,普通债权1笔,债权金额X.XX,劣后债权1笔,债权金额X.XX;
二、确认债权人国家税务X享有劣后债权1笔,债权金额XX。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包振华
审判员谢雪娇
审判员林建英
二O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书记员
宋佳雯孙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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