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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X X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书
(X)闽X破X号之二
X年X月X X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X破产清算案已产生破产费用X.XX目前暂无财产可供X配,无法清偿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X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X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法受X宁德X公司X管理人X管理人调查,本院X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X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并宣告破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X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X破产;
二、X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包振华
审判员谢雪娇
审判员林建英
二O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书记员
宋佳雯孙巧玲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X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X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X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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