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福建 2026-09-30
| 公开时间:XX钟前 | |
民 事 裁 定 书
(X)闽X破7号之一
申请X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X理人团队负责人。
X年X月X日,本院根据的申请,X破产清算一案,经采用摇号方式,于X年X月X日指定本X成立于XX资本XX,股东施维庆持X营业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公司经营范围:服装、旅X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吊销日期为X年X月X日。
经管理人调查X及其股东未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其名下无财产可供X配。经债权人核查、债务人核对后,均无异议的无争议债权3户4笔,债权金额为2,X,X.X X。另有一笔补充申报债权(申报金额XX)尚在债权核查期限内,待债权人核查、X裁定确认。管X已停止经营,无经营场地,无重X或和解的可能,X进入破产清算程X财产不足以X破产费用为由,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X及其股东未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导致清算不能,其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又无其他财产可供X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管理人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鉴于本案有其他未结事项需管理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处理遗留清算事务,破产程序终结后,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暂不X债务人注销登记,待全部清算事务X完毕后依法终止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X七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X破产;
X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郑秀恋
审 判 员 陈立雄
审 判 员 刘惠贤
二○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曾 正
书记员 廖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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