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09-22
浙 江 X 诸 暨 X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X)浙X破5号
X年X月X日,本院裁定受X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调查核实,截至X年X月X日 X债务合计X.XX,资产合计为X.XX,净资产总额X-X.X XX的资产总额远 低于负债总额。
本院认为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严重资不抵债。本院在审X破产清算案件期间,相关权利人也未提出和解、重X的申请。 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依法宣告债务人X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X七条规定,本院于X年X月X日裁定宣告X破产。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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