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环保 浙江 2026-09-30
公告
(X)浙 X 破 X 号 X 年 9 月 7 日,本院根据国X台X的申请裁定X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 X 年 9 月 X 日指定浙江中永中天会计X公 司为管理人X的债权人应在 X 年 X 月 4 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X1 X X 室;邮政编码:X;联系人:X宣尹; 联系电话:X、X)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 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X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 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 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 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 使权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应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 产。
本院定于 X 年 X 月 X 日上午 9 时XX人民 法院台X第一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 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 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X、 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X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X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 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 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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