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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X 东 莞 X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X)粤X破X号
X的申请,于X年X月X日裁定受理诺奥X(以下简称诺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X年X月X日指定X为诺奥公司管理人。诺奥公司的债权人应X管理人(联系地址:X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X的债务人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案由姚渠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苗卉卉、审判员雷德强组成合议庭,由黄志峰担任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当事人认为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可以申请全部或其中任何一人回避。如需申请人员回避,请于X 年X 月X 日前书面向本院申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定于X年X月X日9时XXX中级人民法XX召开。如债权人需委托代理人参加破产程序处理相关事宜,请联系管理人并按要求提交授权资料。相关公告及案件处理进展将刊登在全国企业X。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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