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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巴马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为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惠民政策,完善巴马瑶X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X配及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X建设部令第X号)、《住X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XX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X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XX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X关于印X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河政办发〔X〕6号)等有关规定,XX起草了《巴马瑶X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征求意见时间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二、征求意见内容围绕《巴马瑶X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文字表述等X意见稿)》意见”。2.信函邮寄:巴马瑶X巴XXX号巴马瑶XX保障办,邮编:X。信封上请注明“《巴马瑶X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3.电话:X-X,联系人:X、有关要求请提出意见的个人注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涉个人信息仅用于本次意见征集,依法予以保密。反馈意见请于X年X月X日X:X前X信函以寄出邮戳为准),逾期未反馈的,不再纳入本次意见汇总范围。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结X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X理、研究论证,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在修改完善中予以吸收采纳。 附件:1.巴马瑶X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关于《巴马瑶X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意见反馈表 巴马瑶XXX年X月X日 附件:1 巴马瑶X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惠民政策,完善巴马瑶X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X配、运营及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X建设部令第X号)、《住X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XX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X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XX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X〕X号)《X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河政办发〔X〕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X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XXX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X配、运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X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专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管理,统称公共租赁住房。本X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其收入状况给予不同比例的核减。本细则所称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持有大中专以上毕业证书,毕业未满X年;劳动关系稳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的人员。本细则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劳动关系稳定,有劳动(劳务)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统筹房源、统一受理、梯度保障、租金核减的原则。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住房保障X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的,采取租金核减方式保障。租赁补贴X对象为已核定为保障对象但尚无房屋X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其自行承租X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对象,一般不X租赁补贴,主要按轮候顺序实行实物配租形式保障。租赁补贴X标准X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住房保障需求、中央补助资金和资金预X结合当地社会发展、居民收入和住房水平,按照当地统计部门X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合X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定期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七X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X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民政、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生态环境、大数据发展、X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X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X内申请家庭的资格审X)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X内住房保障家庭的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等X)XX范围内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X范围内住房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X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及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负X内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家庭、低保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X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规划X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X发展改革、财政、自X批准实施。第十X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X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快行政审批时效,简化前置审批条件,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各阶段行政X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目标任务,按照各自职能,积极落实项目,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单列,应保尽保。要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急需建设的公共X储备土地,采取即报快批的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供地速度。X、老厂矿、X的危旧住房改造过程中,在X规划的前提下,用地单位承诺按规划总建筑面积X%以上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权属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自X批准,可以将工业、仓储、办公等闲置用地变更为商品房开发或经营性用地。自然资源部门应与用地单位签订变更原供地合同有关土地用途限制的协议,并依法X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X规划的前提下,对闲置的工业、仓储、办公等用地或者房屋,权属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自X批准,可调X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或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X自然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变更原供地合同中有关土地用途限制的协议,并依法X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严禁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性质。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按下列标准控制: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X平方米。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公租房,个别已建成房源因结构问题无法改造的可视保障对象需求程度或所处地段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X平方米,配租面积超过X平方米的部XX场评估价格收取租金,家庭人口超过4人(含4人)的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适当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并按投资主体X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公共X投资建设的住房;(二)政府X、X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四X约定建设的住房;(五)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代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六)社会捐赠和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第十四条社会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由业主X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X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X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X相关手续。 第三章资金筹措和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通过X筹集:(一)中央X安排的专项资金;(二)X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三)土地出让总收入按相关文件规定用于保X建设的资金;(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五)公共租赁住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出租出售收入;(六)通过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七)社会捐赠及其他自筹资X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X的财政补助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筹集拨付和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新建项目纳入基X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进度以及有关合同约定拨付相应的建设资金。X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库资金管理等有关X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X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优先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费用,不足部X由财政安排。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投资者自行管理,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建的商业配套服务用房,租赁所得租金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公共租X按规定收取X投资)每年应当将不低于5%的租金收入提留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和改造。公共租赁住房X体转让时,剩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之转让,受让人继续按规定提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企业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X体转让,但企业因产业需要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产业项目一并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X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X基础设施配套X性基金。电力、通讯、X政公用事业等企事业单位要对公共租XX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四章房屋管理和租金标准 第二十四X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X本级所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进行管理、监督X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危房改造、扩建或重建项目,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X批准实施。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X定价,X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X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略低于同类地X场租X批准实施。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构成。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X。第二十八条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X指导价,由承租人承担。政府出台扶持政策,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X内的被保障家庭人员。在商品X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统一X物业服务管理。 第五章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实物配租的,应当与其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应当符合申请条件。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备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申X范围内共同居住生活;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主要包括:X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X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新就业无房职工;(X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第三X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X户籍,并实际居住生活的家庭或年满X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二)经民政部门X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三)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X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X规定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且未享受有其他保障性住房;(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第三X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X户籍,并实际居住生活的家庭或年满X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二)家庭人均收X统计部门XXX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X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X规定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且未享受有其他保障性住房;(四)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申请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当地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第三十三条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X户籍,持有大中专以上毕业证书,毕业未满X年,在申请地实际居住生活的家庭或年满X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申请当月前3个月在申请地连续按时足X职工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二)家庭人均收X统计部门XXX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三)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X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X规定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且未享受有其他保障性住房;(四)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申请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当地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第三十X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申X户籍,在申请地实际居住生活的家庭或年满X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申请当月前3个月在申请地连续按时足X职工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二)家庭人均收X统计部门XXX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三)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X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X规定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且未享受有其他保障性住房;(四)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申请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当地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一)已X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备案尚未X产权登记的;(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正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三)其他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X、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X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新就业家庭还需提供大中专以上毕业证书;(五)房屋查询证明;(六)核查个人信息授权书;(七)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需提供在申请地已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材料;(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程序。X)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口、现居住地址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XX公示X日,X内户籍申请家庭自建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X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X住房保障行政主X)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X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准:X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X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X住房X予以公示,公示期为X日。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审核或核准部门应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X日内,向原初审、审核或核准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审核或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轮候与X配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X配实行“三审两公示”,核准登记为保障对象的家庭,按年度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统一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库,按轮候顺序配租,轮候期一般不超过X年。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X配实行公开抽号配租制度。轮候、抽号规则及房源X住房X站上公布。X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轮候到位的保障家庭,进行X配前再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第四十一条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配租:(一)民政部门X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二)孤寡老人;X岁以上的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X疾病证明书)或属于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四)家庭成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涉军及参战群体(部X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对越自卫反击战参战民兵)以及获X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五)国X明确规定可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待遇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第四十二条一个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每户最低保障面积不低于X平方米,最高不超过X平方米。保障人口为1人的家庭,原则上配租户型为一居室,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高配两居室,超过保障面积部X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标准收取。保障人口为2人及以上的家庭,原则上配租户型为两居室。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已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含住房和商业、办公仓X规定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家庭,原则上配租户型为两居室,超过保障面积部X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X提供政策支持、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无房或住房困难职工的居住需求,剩余房源可X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为轮候对象的保障家庭公开配租。配租方案由企业自行制定,X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保障资格:(一)未按要求参加配租的;(二)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三)签订租赁合同后X日内未实际入住的;(四)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第四十五条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或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调换配租房屋的,X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房源情况进行调换。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有匹配的空置房屋,X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调换审批意见的时间顺序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项目中没有匹配的房屋,则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待出现匹配房屋时再按申请时间轮候顺序进行调换。 第七章租赁与退出 第四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为X年,承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住房。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住房租金、保证金及物业服务管理、水电等费用的X标准和X方式;(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的交付与回收;(六)房屋维修约定;(七)房屋安全约定;(八)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约定的事项。第四十七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缴纳租赁保证金。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租赁合同且承租人无违约责任、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的,如数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租赁合同终止或承租人因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其拖欠的房租和其他费用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X管理部门有权继续追缴。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X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租赁保证金按年租金的X%收取;其他保障家庭按年租金的X%收取。第四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物业服务管理。承租人除了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外,还需要交纳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其他需要缴纳的费用。第四十九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如家庭共同申请人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可以按规定推举共同申请人与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五十条经核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X年。受保障人应当在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材料申请延续。X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X民政部X)等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X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申请或申请后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保障资格终止后,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正在享受租赁补贴的,停止X租赁补贴。申请延续保障资格的须提交如下资料:(一)申请表;(二)保障家庭成员X、户口簿及婚姻、生育状况证明材料;(三)保障家庭成员收入、住房、财产状况证明;(四)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实际居住证明;(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五十一条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管理部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