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09-30
浙 江 X 庆 X X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X)浙 X 破 X 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罗志灵的申请于 X 年 9 月 6 日裁定受理罗志
灵个人债务重X一案,并于 X 年 9 月 X 日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
所担任管理人。罗志灵债权人请在 X 年 X 月 X 日前向管理人申
报债权(申报地址:X>电话:X),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
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
权的,可以在重X计划草案(如采取个人债务重X的)提交债权人会议
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
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X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X
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X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
权利。罗志灵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罗志灵管理人清偿债务
或交付财产。本院对债务人行为进行了限制。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X 年 X 月 9 日 X 时在庆XX人民法
院第五审判庭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
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X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
书、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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