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安徽 2026-10-01
| 公开时间:XX钟前 | |
公告
(X)皖 X 破 9 号
本院根据查才圣的申请,于 X 年 8 月 X 日X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X 年 9 月 X日指定安徽竞合律师XX的债权人应在 X 年 X 月 X日前向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X电话:X,X-X)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X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本院定于 X 年 X 月 X 日下午 2:X 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X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公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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