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河南 2026-09-29
民事裁定书
(X)豫X 破1 号之一
负责人:X>
X 年5X作出(X)豫X 破申X 号民事裁定,裁定受X的破产清算申请,将该案指定本院审理。X 年5 月X 日X天律师事X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X 年9 月X 日,管理人申请确认《补充核查债权表》中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查明:管理人于X 年9 月2 日将编制的补充申报债权表提交全体债权人书面核查,异议期内,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未提出异议。X 年9 月X 日,管理人核对无误后编制《补充核查债权表》。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的核查情况,债权人、债务人对《补充核查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管理人申请对上述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X对河南X公司的债X管理人编制的《补充核查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进川
审判员
范俊红
审判员
何佳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席瑞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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