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化工 江苏 2026-09-23
| 公开时间:XX钟前 | 公X管理人 | |
有关人员义务告知书
编号:邦尼新材料管函X-X号
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X所担任管理人。
X作出的 X )苏X强清X号之一通知书,现X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所应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破产X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X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X、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X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根据《企业破X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X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X应停止清偿债务。
三、根据《企业破X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X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X有X的任何财产。
四、管理人接管时,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回答管理人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关人员将根据《企业破产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管理人指定联系人:X
联系地址:X
附《企业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一)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五)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X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X传唤,无正当理由拒X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X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X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X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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