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507强清13号关于移交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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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苏0507强清13号关于移交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

    采购与招标网   ,出版印刷   江苏   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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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移交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

    公开时间:XX钟前 公X管理人


    关于移交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

    编号:邦尼新材料管函X-X

    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X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X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主动联系管理人,向管理人移交其占有和管理X的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如实回答管理人有关企业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如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移交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法定义务,导X的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X

    联系地址:X




    附:企业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

    1、第十五条

    (一)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五)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X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管理和处X债务人的财产;

    (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3、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X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附件

    邦尼 民事裁定书(X)苏 X 清申 X 号.pdf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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