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出版印刷 江苏 2026-09-23
| 公开时间:XX钟前 | 公X管理人 | |
关于移交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
编号:邦尼新材料管函X-X号
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X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X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主动联系管理人,向管理人移交其占有和管理X的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如实回答管理人有关企业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如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移交财产、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法定义务,导X的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X
联系地址:X
附:企业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
1、第十五条
(一)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五)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X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管理和处X债务人的财产;
(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3、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X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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