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 湖北 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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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X)鄂X破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X与被执X(以下简称“港融公司”)货物运输X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X提交书面申请,请求X破产清算。X年X月X日,本院决定X进行破产审查。同X裁定受理X对被申请人港融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X年X月X日裁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X年X月X日立案后,于同年X月X日指定X为管理人。
X于X年X月X日成立,X场X登记X,X资本XX,经营X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经营、港口经营等,X年停止经营;经通知已知债权人及公告申报债权,在法定债权申报期限内,共有6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审查后编制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核查、债务人核对,并报本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共X.XX;X审计X资产总额X.XX,负债总额X.XX,资产负债率X.X%;截止目前,无人提出重X或和解申请。X年X月X日,X破产申请。
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本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X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应当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X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X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胡锦波
审判员 向丰军
审判员 张 国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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