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能源 海南 2025-12-25
澄迈县电力设施保护区公示
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X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澄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交流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等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划定,现予公告。
一、电力设施基本情况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和保护措施
(一)电力线路保护区
1.依据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澄迈县实际情况,各级架空线路及杆塔、保护区应明确X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边导线在居民区、非居民区、地面、建筑物、树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X千伏——5米
X千伏——X米
(2)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所形成的区域。各级电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距离为X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X米;X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X米。
表1 X千伏交流输电线路
表2 X千伏配电线路

(二)保护措施
1.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X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X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X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 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 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X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照《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以及其他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变电站围墙外缘三百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内放风筝、气球等,或者在变电站围墙外缘一千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一千米内燃放“孔明灯”等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升空物体;
(二)堆砌、填埋、取土导致电力设施埋设深度改变,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以及构筑物高度导致线路安全距离不足的;
(三)侵入、破坏发电、输电、变电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调度信息系统或者电力交易信息系统;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发电厂、变电站(所)、换流站上空和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放飞和滑翔 伞等活动;因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测绘等作业需要放飞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回复,告知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秆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高秆植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X规划区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X绿地、林地情况征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以兼顾线路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为原则直接予以修剪、砍伐,或者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修剪、砍伐,在林地范围内的,可以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砍伐,并不予赔偿、补偿;
(X规划区范围外的,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直接予以修剪;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且在林地范围内的,可以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砍伐,并不予赔偿、补偿。
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周边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秆植物,参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园林绿化管理责任人应当在每年台风来临前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高秆植物进行防风加固、修剪或者砍伐。
因台风、特大暴雨、地震、泥石流等紧急情况,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秆植物,供电企业可以先行修剪、扶正、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于采取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告知高秆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自紧急情况或者事故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X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并编制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X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超过四米二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五)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施工单位在取得批准后,应当及时将保护方案通知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危害电力线路以及其他电力设X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X以上二千X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X以上一X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害电X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X以上五千X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X以上一X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3.依照X发布的《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具体条款如下:
附录B6对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不妨碍对线路巡视、维修的树木或果林、经济作物或高跨设计的林区树木,可不砍伐,但线路运维单位与树木所有者应签订限高协议,确定双方责任。运行中应对这些特殊地段建立台账并定期测量维护,确保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表B.7和表B.8所列数值。详见下表:
表B.7 导线在最大弧垂、最大风偏时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按自然生长高度)
电压等级KV | X |
最大弧垂时最小垂直距离m | 7.0 |
最大风偏时最小净空距离m | 7.0 |
表B.8 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木及街道树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电压等级KV | X |
垂直距离m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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