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本级
| 案件受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案件受理费。 | 案件受理费X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X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X的,每件交纳XX; 2.超过1X至XX的部X,按照2.5%交纳; 3.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2%交纳; 4.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1.5%交纳; 5.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1%交纳; 6.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0.9%交纳; 7.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0.8%交纳; 8.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0.7%交纳; 9.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0.6%交纳; X.超过XX的部X,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XX至XX。涉及财产X割,财产总额不超过XX的,不另行交纳;超过XX的部X,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XX至XX。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X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X至XX的部X,按照1%交纳;超过XX的部X,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XX至XX。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XX至XX;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XX。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XX;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XX。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XX至XX。 X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 国务院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X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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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级
| 案件申请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案件申请执行、保全、支付令、公示催告、破产、撤销仲裁裁决或确认仲裁裁决效力等申请费。 | 申请费X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XX至XX。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X的,每件交纳XX;超过1X至XX的部X,按照1.5%交纳;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1%交纳;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0.5%交纳;超过XX的部X,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X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XX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XX;超过XX至XX的部X,按照1%交纳;超过XX的部X,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XX。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XX。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XX。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XX。
| 国务院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X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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