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X〕X号)、《佛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佛府办〔X〕X号)等相关规定,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X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认定项目进行审查,下列项目已通过部门联审,拟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现予以公示,公示期5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向公示单位反映。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提出异议的,签署真实姓名。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X年X月X日至X年1月4日
公示单位: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X
通讯地址:X1号
监督电话X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X
X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