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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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海南   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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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X号)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由三沙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X年1月X日修订,已经海南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X63X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XX6X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X年X月3日三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X年X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X年1月X日三沙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X年3月X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其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X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其职权范围内的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议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其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则进行。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X,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作出决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X发扬民主,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将会议日期和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部门及人员。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每次开会日期,并拟订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要时可以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调研、视察等活动,并根据需要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做好准备。

    第十条  在常务委员会议事过程中,属于国家机密和不宜公开的问题,与会人员须遵守保密规则。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XX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深入阅读研究会议材料,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 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三XX、市群岛检察院的负责人。

    (四)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驻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X列席人员范围。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X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作出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七条  除临时召集的X、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和解决问题的措施。

    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必须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有关参考资料。

    提请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提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参阅材料。

    提请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同时附送人员任免的有关材料。

    提请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调X的初步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提请审查、批准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X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该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X组审议。必要时,可以对议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辩论。

    举行会议的时候,提出议案的机关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或者其他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协调或者完善决策措施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提出议案的机关、提案人进一步研究修改,在限定时间内提出修改稿。在限定时间内未能提出修改稿的,应当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按照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提出的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应有计X、X、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X、X、市人民检察院。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X改情况的报告;

    (三)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执法检查报告;

    (七)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上述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也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各方X、X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可以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进行审议报告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有关报告作X、X、市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贯彻执行的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常X、X或者X、X、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X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进行专题询问。

    开展专题询问时,与议题相关的专题询问中提出的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X及其所属工作部门、X、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必须属于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作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四条  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要求其再作答复。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会议期间答复、在闭会后限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或者在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

    受质询机关在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提出质问,发表意见。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根据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发言应当有充X准备,简明扼要,紧扣议题。对于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三十八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如果有相关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及其他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表决器表决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人事任免案的表决按照本市人事任免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及其他事项,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才获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和其他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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