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漯河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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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征求《漯河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河南   2026-06-25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关于征求《漯河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漯河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已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现面向社会全文公布该条例草案及其说明。请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地方立法中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条例草案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X年7月底。提出的修改意见,可采用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至漯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通讯地址:Xgn: left; text-indent: 2em">邮政编码X

    联系电话X—X

    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X年6月X日   


    漯河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X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的公益服务组成的,满足居家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居家护理、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五)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

    (六)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

    (七)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适配本X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

    第四条【X应当统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协同推进综合监管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X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承担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用地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卫生健康部门统筹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

    医疗保障部门完善医保政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协同开展医养康养融合。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履职。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养老服务。

    第六条【赡养人扶养人义务】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及其他赡养、扶养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义务。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或者就近居住。

    第七条【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益慈善机构、个人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健全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八条【宣传教育】全社会应当弘扬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推进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X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普及康养、维权、防诈骗等知识。

    第九条【养老设施X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结合老年人口X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X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到详细规划。

    第十条【设施配建标准】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住宅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配建X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建等方式配置补齐。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等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设非营利性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优先设置在建筑物低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设置于建筑物的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第十一条【设施X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的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出具住宅项目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

    未按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不予规划核实,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X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权属登记,保障养老用途不变。

    第十二条【无X在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中统筹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改造。

    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符合条件的失能、部X失能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设施用途保障】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确需拆除或者变更用途的,应当遵循先建后拆以及就近配置的原则,新建规模和标准不得低于原有,建设主体、建设模式X在拆除方案中一并明确。

    第十四条【X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公布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内容、标准、责任主体,并适时调X。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以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为主,其他养老服务项目为辅。

    第十五条【X应当将老年助餐服务纳入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制定老年助餐服务相关扶持政策X老年助餐服务场所。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老年食堂并向周边社区开放。鼓励餐饮企业以及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探索“食堂+康养”“食堂+文娱”等运营模式,拓展服务场所功能,在非就餐时间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文化休闲等多X化服务,增强内生动力,确保老年助餐服务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医养结合】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服务设施毗邻建设,推进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一体发展模式;不能实现毗邻建设的,支持社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支持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建立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签约合作等方式,提供居家老年人上门照护、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一体化服务。

    第十七条【卫生健康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落地。

    第十八条【养老与服务业融合】支持家政、物业依托自有场地、人员,开展居家养老上门、远程服务。

    第十九条【推进智慧养老】加X建设,打通跨区域、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养老服务管理数字化。

    支持社会力量开发智慧X,提供紧急援助、健康医疗、服务预约、安全监测等服务。

    第二十条【X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多X筹资投入机制。

    本级留存彩票公益金按规定比例,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逐步提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投入。

    第二十一条【人才保障】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并落实补贴;推动薪酬与职业技能等级挂钩。

    支持X、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培育专业人才。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常态化开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家政、物业服务叠加养老服务功能,满足老年人个性化需求。

    第二十二条【服务需求评估】民政、财政、人社、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老年人护理需求评X养老服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申请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等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X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应急管理机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和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并建立消防、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治、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X应当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并公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统X、街道办事处开展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养老服务的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通信等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第二十五条【服X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X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依法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并及时核查、处理和反馈。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X、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X;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X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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