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 海南 2026-06-26
为进一步规范龙华区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完善不良信用行为闭环管理机制,落实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双向管控要求,兼顾执法刚性与营商环境优化,X建设行业市场主体纾困发展、合规经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X 年修订版)》及《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等有关X起草了《海口市龙华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修复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进行意见征集,希望各方围绕方案信用统筹管理、合法性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并X将汇总梳理反馈意见,优化实施方案研判后按程序报审印发。意见反馈时间X年6月X日-X年6月X日。
附件X、海口市龙华区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修复实施方案(试行)
海口市龙华区住房和X
X年6月X日
海口市龙华区建筑市场主体
不良信用修复实施方案(试行)
为促进建筑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海南省建筑市场信海口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二次招标))和《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结合海口市龙X项目实际,制定本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海口市龙华区住房和X做出不良信用信息认定等行政处罚的的建筑市场主体。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企业和人员。
二、一般公示期限和信用修复后公示期限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九条和《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X年修订版)第十七条第三项,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
在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建筑市场主体可向海口市龙华区住房和X申请不良信用信息修复。在作出准予修复决定后,该不良信用X进行公示,公示时间缩短为自准予修复起剩余公示时间的一半。公示期结束后该不良行为扣X信息撤出公示,且不影响建筑市场主体在后续的信用评价。
三、不良信用修复条件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建筑市场主体向海口市龙华区住房和X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采取相关X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已经完成3次内部警示教育专题学习,深刻剖析,针对不良行为全面自查自省;
(四)已经参加2次由海口市龙华区住房和X组织召开的警示约谈会议。
(五)自不良行为发生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内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海口市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内部警示教育专题学习与警示约谈会议实行交叉联动机制。在建筑市场主体完成首次内部警示教育专题学习后,海口市龙华区住房和X随即开展第一次约谈工作;待其完成第三次内部警示教育专题学习并提交三份学习心得后,海口市龙华区住房和X再组织开展第二次约谈。每两次内部警示教育专题学习需间隔两个星期及以上。
四、申请信用修复所需材料:
当事人可以通过海南省建筑市X或者到海口市龙华区住房和X现场申请信用修复。
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
(二)信用修复申请书一式三份;
(三)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一份;
(四)X改报告一份,内容包含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X改的情况和X改照片等;
(五)警示教育专题学习心得三份,内容包含对不良行为案例的剖析、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针对不良行为全面自查自省并举一反三和学习照片等;
(六)信用修复警示约谈会会议记录两份。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口市龙华区住房和X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经海口市龙华区住房和X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信用修复流程:
(一)申请受理。建筑市场主体完成规定的修复工作后,向海口市龙华区住房和X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说明修复理由和修复事实。
(二)核查核实。建筑市场主体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海口市龙华区住房和X可以采取线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建筑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X改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准予修复或者不予修复的决定。
(三)完成修复。建筑市场失信行为在作出准予修复决定,且达到一定公示期后,可采取终止失信惩戒、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开及共享相关失信信息等方式完成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修复结果将以线上或者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建筑市场主体。
六、不得予以修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修复:
(一) 未按照要求完成X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完成相应赔偿等信用修复工作的;
(二) 信用主体申请修复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不履行承诺、故意隐瞒事实、实施欺诈的,不得予以修复或撤销已作出的修复决定,且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信用修复申请;
(三)自不良行为发生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海口市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四)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取得、暂扣资质、许可、资格或行业禁入期限尚未期满;
(五)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本方案由海口市龙华区住房和X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方案公布实施后,之前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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