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 湖南 2026-06-26
本院在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邵东X、禹秋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一、邵东X、禹秋豪在X年4月X日前按照《邵东县完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施工图设计》(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完成对矿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X、X、XX),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二、邵东X、禹秋豪在完成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后,继续根据《施工图设计》的要求进行三年的抚育管护,并在验收合格后X日内按《施工图设计》估算的X费用向邵东市X指定账户“邵X单位往来资金特设专户(团山)”缴存管护保证金共计X.XX(扣除邵东X的禹秋豪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1X,剩余需缴纳X.XX)。上述资金由邵东市人民检察院、邵东X共同监管。三年管护期满经邵东市X组织专家验收合格,上述保证金退还给邵东X、禹秋豪。邵东X、禹秋豪如未对生态环境X进行有效管护,由邵东X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
三、邵东X、禹秋豪如未在X年4月X日之前完成生态环境X,则应在X年5月1日之前向邵东市X指定账户先行支付《施工图设计》预算的生态环境X总造价X.XX,由邵东X代为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待生态环境X验收合格后由邵东X、禹秋豪按生态环境X决算实际造价共同承担。
四、邵东X通过邵东X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在X审核,所需费用由邵东X、禹秋豪承担。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X-X
联系地X民三庭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