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收悉。根据《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X〕X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环发〔X〕6号)及《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X〕X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函告如下:
一、二氧化硫X.X吨/年。
二、项目涉及倍量调剂的基本情况:1.该项目属于大气污染治理业,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四项污染物的主要排放行业;2.该项目不新增化学需氧量和
氨氮排放量;3.该项目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建设地点不处于县级(含)以上城市建成区;4.该项目落地于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工业园区二期B区园区大道X号,不处于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内。
三、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二氧化硫按1.2倍调剂,需申购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X.X吨/年。
四、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
政务变更手续。
南平市X
X6年6月X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