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河南 2026-11-04
| 公开时间:XX钟前 | 公 开 人:X师事务所 | |
XX人民法院
决定书
(X)豫 X 破 4 号
本院受理XX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X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 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指定河 南首鼎律师事X管理 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X 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1 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X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管理人应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 起 3 日内开展破产企业接管工作,X 日内完成接管,并向我 院提交接管报告。
二0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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