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交通运输 河南 2026-11-03
X于X年X月X日作出(X)豫X破申X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韩家学对X破X审理。XX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豫X破X号决定书,指定河南昊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X的债权人应在X年X月X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X1XX室,联系人:X系电话:X;联系人:X电话:X)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X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X年X月X日上午9时X人民X召开。
特此公告。
二O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