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 河南 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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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民事裁定书
(X)豫X破3号
申请人:X,X年X月X 日生,汉族,XX三段X号X室。
X。住所XXXX山碧建材公司院内。
X执行董事。
X年X月X 日,本院作出(X)豫X 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文乐X劳务费X.XX,并自X年X月3 日起按照年利率X%向原告X违约金至本判决限定的被告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文乐的其他诉讼请求。X年X月2 X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豫X 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文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经申请人杨文乐申请,本院于X年X月X 日作出(X)豫X执恢X号决定书,X移X中级人民法院X于X年X月1 日作出(X)豫X破申X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杨文乐对被申请X提出的X于X年X月X 日作出(X)豫X破申X号之一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杨文乐对被申请X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刘红魁
审判员 李林
审判员 夏冬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小玲
书 记 员 郭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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