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豫0323破3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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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豫0323破3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   河南   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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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XX钟前 公X管理人

    X

    民事裁定书

    (X)豫X破3号



    申请人:X,X年X月X 日生,汉族,XX三段X号X室。

    X。住所XXXX山碧建材公司院内。

      X执行董事。

        X年X月X 日,本院作出(X)豫X 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文乐X劳务费X.XX,并自X年X月3 日起按照年利率X%向原告X违约金至本判决限定的被告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文乐的其他诉讼请求。X年X月2 X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豫X 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文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经申请人杨文乐申请,本院于X年X月X 日作出(X)豫X执恢X号决定书,X移X中级人民法院X于X年X月1 日作出(X)豫X破申X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杨文乐对被申请X提出的X于X年X月X 日作出(X)豫X破申X号之一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杨文乐对被申请X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刘红魁

    审判员    李林

    审判员    夏冬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小玲

    书 记 员  郭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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