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豫1303破18号移交接管通知书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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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豫1303破18号移交接管通知书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河南   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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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交接管通知书

    :

    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二十五条之规定,就相关通知事项通知贵方如下:

    一、限期移交债务人资料

    于X年X月X日X时前一次性向管理人移交贵方占用或管理X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无法向管理人移交的,应在前述期限内向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或书面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前述资料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其对应凭证;

    (二)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鉴、银行票据、U 盾等;

    (三)经营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各类经X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电子印章、银行留用的私人印章等;

    X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空白发票、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历年审计、评估等财务资料及相关财务电子数据;

    (五)债权清册及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债务形成时间、被催讨情况和催讨偿还情况等;

    X批准设立文件、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各类决议、会议记录X授权密码等资料;

    (七)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二、在向管理人移交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以下情况:

    (一)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

    (三)债务人的职工情况(列明职工名字、工作年限、工资、社会保险等基本情况及安置补偿方案);

    (四)债务人的股东或出资人的出资情况,以及是否有存在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五)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六)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业务情况;

    (七)有关债务人的未结诉讼、仲裁以及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情况;

    (九)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查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交接资料时的注意事项

    (一)债务人及其股东等有关人员需提交资料的原件(仅有复印件除外);

    (二)债务人及其股东等有关人员在X理交接材料时需根据不同种类的资料属性制作“材料交接清单”,并对交接的材料进行编号,清单中需包含编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是否缺失/能正常使用、页码等必要事项;

    (三)债务人及其股东等有关人员按照要求准备齐全材料后,在与管理人的工作人员对接时,需在交接清单上进行签字确认;

    (四)对于无法交接的资料,或交接资料中无法体现出来的信息,应向管理人进行详细的介绍,必要时,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

    (五)债务人的股东、材料保管人员、移交人员需向管理人出具“保证全部移交的承诺书”。

    四、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不配合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

    若怠于履行交接义务,或者有X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行为X依法对直接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管理人将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导致破产清算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管理人释明相应法律责任如下:

    (一)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X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情况和社会保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X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相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X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构成妨害清算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X以上二十X以下罚金。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四日

    附:保证全部移交的承诺书

    管理人通讯地址:X>

    地址:X>





    保证全部移交的承诺书


    本人现郑重承诺,已经按照管理人的要求,移交了本人保管的(xxx此处填写移交文件/内容的名称),无任何藏匿、销毁、转移相关资料的行为,所交资料真实、无遗漏。如存在上述藏匿、销毁、转移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Xn>

    联系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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