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北京 2026-11-04
X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京X清申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以下简称“康洁磊鑫公司”)强制清算,并于X年X月X日作出(X)京X强清X号《决定书》,X担任清算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债权由清算组调查并予以公示。清算X实际情况,通过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向XX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X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截X不存在前述职工债权。
X职工债权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X年X月X日。相关职工对清算组调查的职工债权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清算组书面提出异议,要求清算组复核更正。清算组不予更正或相关职工对清算组更正结果仍有异议的X提起诉讼。特此公示。
X清算组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四日
附:清算组联系方式
联系X联系地址:Xy>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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