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鄂0527破1号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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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鄂0527破1号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   湖北   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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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XX钟前 X管理人

    (X)鄂X破1号之二

    X年X月XX(以下简称“港融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调查X审计X资产总额为X.XX;本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共X.XX;管理人申请后,本院于X破产;已发生破产费用(含审计费、刻章费、交通差旅费等)共XX,后期还将X财产不足以X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X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管X破产程序。

    本院认X港融公司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准许。破产程序终结后,不影响债权人依法向相关义务人主张承担相应责任。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X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追加X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X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胡锦波

    审判员     向丰军

    审判员     张    国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姜晓芳

    附件

    (X)鄂X破1号民事裁定书之二(终结破产程序)(1).pdf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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