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 浙江 2026-11-05
公 告
(X)浙 X 破 X 号
本院X的申请于X年X月X日作出(X)浙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X的破产清算,并指定温X为温州温达X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X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X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X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X的债权人应在X年X月X日以X管理人【地址:X2XX室,邮编:X,联系人:X林相达X】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X年X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X明等材料和手续X。
X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X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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